离婚经济帮助构成要件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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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经济帮助构成要件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0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十一条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一)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二)生活困难的情况在离婚时客观存在;(三)不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四)提供帮助方有负担能力。【说明】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系基于婚姻法上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而

2、产生,其目的在于填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请求权之丧失,使因离婚而无自立生活能力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以维持离婚后的生活。根据婚姻法四十二条规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事实:(1)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这里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另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对于住房困难的帮助,可以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让对方暂时居住以解决生活困难,但这种帮助是否应有时间限制,法律并未规定。我们认为,帮助的性质是一种扶助,是社会责任的分担,如一直帮助到

3、困难方不再困难为止,对实施帮助方实在有失公允,因此,建议判决时设定一定的期限或条件,使之更为公平、合理。(2)生活困难的情况在离婚时客观存在。这种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应以离婚时的实际状况为准。如果离婚时并不困难,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上述两个要件事实,由请求帮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3)对于过错问题,与上一条的相关说明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4)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自己同样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并以此为由拒绝对请求人作出经济帮助,法官应当根据现有的证据对被请求人的经济能力作出认定。虽综合所有证

4、据、情况,对被请求人的收人和财产情况仍无法作出认定的,应由被请求人对此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官可判决其对请求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经济帮助事宜可由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综合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谋生能力、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予以判决,判决一次性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按月或按规定时间支付固定数额的金钱。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这种帮助义务不可能是无限期、无条件的。判决中可以规定时间限制或附加一定的条件。如果帮助期间生活困难的一方另行结婚,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收人足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

5、付。200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一、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条对此称为“帮助”,财产分割意见第14条也有“经济帮助”的提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离婚经济帮助”。该种经济帮助具有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扶养”的性质,但这种扶养不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扶养,也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从原夫妻关系中派生的扶助和

6、义务,婚姻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离婚困难帮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须以离婚为先决条件。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应是指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即离婚困难帮助必须以离婚为先决条件,它是双方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有条件的帮助,是从原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依附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这种困难帮助既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裁判离婚,也适用于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但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双方夫妻关系解除之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再请求经济帮助,不属于婚姻第42条规定的范围。二是须以一方生活困难为条件。按照婚姻

7、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生活困难才需对方给予经济帮助,该困难为绝对困难,即依靠离婚时自己的力量不能维持最基本生活,这是国家规定的给予经济帮助的基本条件。在许多离婚案件中离婚当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分得的共同财产很少,确实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是该方有固定的工作,每月有一定的收入,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不属于生活困难之列,这种情况不能看作婚姻法上的生活困难。实践中在认定生活困难时,应正确理解“离婚时”的时间段问题,即包括离婚当时,也包括离婚后一定时期之内。婚姻法上的生活困难,应当从严掌握,限定于生活绝对困难。三

8、是对方须有负担能力。困难帮助要求相对方经济状况较好,具备给予生活困难方帮助的能力,这是离婚困难帮助的重要条件。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均生活困难,离婚困难帮助自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笔者认为,有负担能力是指该方在给予困难方一定帮助后,以其个人财产仍能达到能够达到并超过当地基本生活水准。如何衡量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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