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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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填表时间:2010年6月30日项目名称行政许可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非行政许可项目 实施机关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依据名称、文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条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2、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审批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

3、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用地预审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相关科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国家供地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备注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填表时间:2010年6月3

4、0日项目名称行政许可项目临时使用耕地审批非行政许可项目 实施机关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依据名称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条文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

5、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审批条件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其

6、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县局预审后报州局耕保科审查,并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后报由主管领导审批,发文。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备注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填表时间:2010年6月30日项目名称行政许可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三级)认定非行政许可项目 实施机关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依据名称

7、文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条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条件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已通

8、过专家评审,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评估程序符合部、省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审批程序1.评估资质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规划单位签定评估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到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与项目审查备案;2.专家组对评估资质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州国土资源局认定;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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