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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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院教职工主动承担与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提高我院教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和部门从事教研、科研及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成果。共分为论文类、著作(教材)类、课题成果类、教科研立项类、发明及应用性科技开发类、学术报告类、教科研先进集体与个人等七项奖励。二、奖励标准(一)论文奖第三条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HP(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或SCI、EI、SSCI网络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

2、0元;发表在国外其他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刊物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第四条 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600元;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400元;在公开发行的市局级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元;被我院《学报》刊登的论文,每篇给予酬金80元;在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元。(说明:论文奖励标准按标准篇计算,标准篇字数为3000字及以上,不足标准篇字数按80%奖额发放;在有公开刊号的专刊、增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在原刊物等级上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在国家级学术组织评选获奖的优秀论文,一等奖

3、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优秀奖150元;在省部级学术组织评选获奖的优秀论文(含课件),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优秀奖100元(二级学术组织中的获奖论文、课件,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在厅局级学术组织及我院组织评选获奖的论文(含课件),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二)著作(教材)奖  第六条 参加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职业教育类的教材、教学辅导用书编写的,主编、主审分别按每本(套)800、600元给予奖励,副主编、参编分别按每本(套)400元、150元给予奖励。(说明:上述主编为第一主编,其他主编按70%奖额发放)  第七

4、条 主编教材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等 级金额(元)/项级 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500025002000省部级20001500500市局(学院)级500300200 (三)课题成果奖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课题组(以我院名义立项)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等 级金额(元)/项 级 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结题国家级3000020000100004000省部级10000800060002500市局级5000400030001500学院级300020001500500  第九条 教研成果的课

5、题组(以我院名义立项)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等 级金额(元)/项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结题国家级200001500080002000省部级7000500040001500市局级4000300020001000学院级200015001000500(说明:上述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的教科研成果是指行政部门组织的奖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种学会的成果降低一档次给予奖励;项目负责人按不低于35%的奖励标准提取奖金。)第十条 与企业联合开展取得成就且给学院带来明显效益与声誉的科研项目,学院酌情给予1000--4000元的奖励。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

6、参加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等科技竞赛,指导教师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励标准如下:金额(元)/项 等级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级  别国家级1000800500300省部级400300200100市局级15010050   (四)科研立项(中介)奖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参与社会竞争,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对以我校名义获得局级以上项目资助的给予项目组以下奖励:     1、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计划等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按到校经费的10%进行奖励;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到校经费的15%进行奖励。   2、凡承担省部(市)级科研项目,自

7、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8%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2%进行奖励。   3、凡承担省教育厅及行业局级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6%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9%进行奖励。4、在不影响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外,还按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到位资金中提取劳务费。第十三条 科研立项奖奖金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先颁发50%,剩余50%待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再发放;项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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