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协议书(2011038曾霞、于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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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买卖协议书甲方:曾霞,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柏湾村二组111号,511528198303200028乙方:于朝忠,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于楼行政村后于楼自然村006号,341223197604164556甲方曾霞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皖01/A6160号变型拖拉机有偿转让给乙方于朝忠。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买卖内容:皖01/A6160号变型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006

2、115,发动机号码:00636261,品牌和型号:彪马BM600-T。二、买卖价格: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甲方曾霞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立即将皖01/A6160号变型拖拉机交付给乙方于朝忠。2、乙方于朝忠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转让款肆万元整给甲方曾霞。3、本协议履行地点为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四、车辆转让后,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由乙方于朝忠自行负责,但甲方曾霞有义务协助乙方于朝忠办理过户手续。五、本协议生效后,皖01/A6160号变型拖拉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责任)一并转让给乙方于朝忠,一切责任

3、与甲方曾霞无关;本协议生效前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曾霞承担,与乙方于朝忠无关。六、以上各项双方均须依约履行,否则违约应赔偿另一方一切损失。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八、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台州市峰江法律服务所留档一份。甲方:乙方: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见证书(2011)台峰见字第038号兹证明上述当事人曾霞(身份证:511528198303200028)与于朝忠(身份证:341223197604164556)于2011年6月21日在峰江街道办事处见证人面前签订的《车

4、辆买卖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车辆买卖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系自愿签字或捺印,内容合法、真实。见证单位:台州市峰江法律服务所见证人:虞圣真梁素珍二О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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