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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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与2006年3月21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治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治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实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

3、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实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实颁发工作.  第四条***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监视,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视治理

4、工作.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制度和环境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治理职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实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治理职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实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实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治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治理职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实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实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分职权范围的,应立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答应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快速学习英语儿童玩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责备部补

8、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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