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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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3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协

2、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财政、农机、工商、质量监督、教育、卫生、安全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个

3、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六条自治区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领机动车号牌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并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通行区域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牌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七条教练车辆应当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

4、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教练车行驶路线、时间。    第八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21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无驾驶室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  (四)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从事营运的,还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  (五)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

5、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故障车警示标志;  (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八)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九)不准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十)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交通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符合国家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

6、进行。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新购机动车或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相关改装技术条件的,可以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  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新购机动车应当经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燃气汽车改装机构进行改装,经检验合格取得燃气汽车改装机构出具的

7、改装合格证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转籍过户。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就近原则通知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  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拆解。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车辆拆解、报废情况及时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

8、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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