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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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解读主讲老师樊剑英第一节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微企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

2、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一、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含2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通知》和《公告》均将免税的适用对象,限定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特定纳税人)。《公告》明确,特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并分别适用通知的免税规定,而不应将当月的销售额和营

3、业额合并计算。但未分别核算的,则将被依法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并可能因此丧失免税优惠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应为不含税收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前的营业额。销售额和营业额均包括免税项目收入、自开和代开发票金额。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对免税申报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二、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现行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

4、可按月或季度核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一些省市近年来已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按月改为按季度纳税,但通知未对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如何适应免税政策作出规定。为此,公告补充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含)6万元的特定纳税人,可按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6万元则全额计税。但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于已核定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特定纳税人,才能将3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合计1期,未超过6万元的可免税,且无需细分季度内某月是否超过2万元。所称纳税期限“季度”,应按我国法定会计期间即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如1月—3月,10月—12月各为1个季度,而不能任意将连

5、续3个月组合为1个季度。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代开发票问题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遇有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或者

6、在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取得经营收入等情形,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票)。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依法缴纳税款的,均应先缴纳税款;对于适用免税规定的,一律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为解决免税与代开发票应征收税款和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矛盾,公告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规定,特定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

7、在该纳税期内,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将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二节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案例1】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销售收入,含税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销售收入19200元,小于含税月销售额20600元(不含税即为20000元)。以第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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