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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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由评阅人填写评价项目满分得分总分教师签字论点、论据40写作规范性30论述逻辑性30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09经济法论文题目:试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学生姓名专业工商管理层次高起专批次092学号W310201092210学习中心上海本部年月第5页共5页试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摘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2、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只建立联合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关键词:中外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相同之处不同之处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各自的特点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资企业。中外合作方的投资一般不是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也不以此作为基础折算成股本,并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

3、书面合同约定的。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4、投资外方可以现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5、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双方或国防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权利

4、义务相一致。3、由于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第5页共5页5、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

5、具体情况由合营个方协商确定。8、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不可以享受收受优惠待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相同之处(一)从企业经营的形式来看,二者都是比较松散的契约式经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时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签订一个详细的合作经营协议,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前提,也是中外合作双方据以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分配利润承担损失的依据。协议中如上所述,详细的约定了如何出资、如何分成、如何承担损失以及外方如何收回投资、采用什么样的责任形式等等。(二)有书面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6、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均为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之一,外资企业之一(四)合伙协议。这就是说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的合伙协议是一个合伙企业成立的必须的前提条件。即使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也是必备的。(五)从投资的形式来看,二者都具备多样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比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出资比例上没有任何限制。这一点与《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的出资要求相同

7、。《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综上所述,无论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还是《合伙企业法》都规定了灵活多样的出资形式,毫无疑问这种出资形式对这两种企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六第5页共5页)从管理的模式来看,二者都具有灵活性。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契约式经营所以与这种灵活的经营方式相适应,其管理模式也同样要求灵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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