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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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1学院信息报送管理办法8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管理,推进工作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监督,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学生工作、后勤保障、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涉及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

2、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15成立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简称信息办),信息办设在院办。第五条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审议学院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处、宣传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教育教学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

3、组成。第六条信息办负责处理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学院信息公开事宜;(二)接受和处理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三)督促学院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四)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对学院所有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政治性、政策性审核;(六)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15(七)组织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信息办主任由行政副院长兼任,副主任由院办主任担任,

4、成员由宣传处、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教育教学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及院办两名秘书组成。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安排布置检查,对本部门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各部门指定1-2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第三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第八条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第九条向校内公开的事项:(一)学院的章程、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二)学院

5、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基本条件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情况;(三)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15(四)学院管理规章制度;(五)学院财务年度预决算;教育经费的收入与管理情况;(六)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和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的方案、实施程序及验收决算情况;(八)教职工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十一)其他依照

6、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第十条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院招生计划与政策,招生考试的规程、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15(三)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四)帮困助学的措施,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等;(五)就业政策、就业信息等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六)教职工招聘信息,聘用程序及岗位要求;(七)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规

7、定的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四)与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五)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15(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七)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学院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一)校园网(门户

8、网站、部门网页、内部信息发布系统等);(二)校报、校刊;(三)校内广播、公告栏、显示屏等;(四)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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