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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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

2、换证申请的受理、现场审查;许可事项变更的受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业开办条件第四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人员与机构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2.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验证)人员。3.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标准,

3、经过培训并达到考核要求。4.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具有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验证)的能力。5.企业质量负责人、质检员不得在外兼职,凡聘用退休、内退、辞职等人员,必须由原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6.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检验(验证)机构,行使质量管理和质量验证职能。7.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8.企业应建立人员的健康档案。直接接触无菌器械的人员

4、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等的应及时调岗。(二)场地及环境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企业经营地址应与注册地址一致。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对储存、搬运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有专门的仓位和储存条件。253.仓库和仓储设施应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储存、保管要求,具备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仓库应有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保持完好。配有温湿度计,垫板、货架,避光或温控设备,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消防、通风等设施。4.经营面积一般不

5、低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居民住宅房不能作为企业的办公、经营、仓储场所。5.医疗器械的储存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划分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和退货区(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须专区、专柜存放);并按产品类别、批次存放;有效期等各类标识应清楚。(三)制度与管理1.企业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包括:①各级质量责任制;②产品索证制度;③产品质量验证、保管、养护及出库复核制度;④效期产品管理制度;⑤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⑥购销记录档案制度;⑦首次经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⑧文件资料管

6、理制度;⑨产品售后服务制度;⑩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2.企业应收集保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经营产品相关的技术标准。3.原始购销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一般不少于2年,效期产品的购销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到产品有效期满后1年。购销记录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4.企业对首次供货单位必须确认其法定资格,核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应确认首次供货单位履行合同的能力,索取产品质量标

7、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文件,建立档案管理。5.企业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的,应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协议,明确产品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责任。经营企业如自行为客户进行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并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及测试设备。6.企业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要求,能为用户提供培训或指导,并做好定期回访。第五条兼营或专业代理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和仓储场所或区域,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产品的陈列展示及储存不得与其它

8、产品混放。第六条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还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拟办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器经营企业许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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