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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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目录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1第二条本协议的基础1第三条本协议的法律适用1第四条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1第五条中欧法学院宗旨2第六条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2第七条出资4第八条当事人的其他义务5第九条联合管理委员会6第十条联席院长8第十一条顾问委员会9第十二条人力资源9第十三条会计和税务10第十四条本协议变更10第十五条中欧法学院存续期间10第十六条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0第十七条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关系11第十八条法律适用11第十九条争议解决11第二十条本协议相关事项11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一

2、条本协议当事人1.1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地址: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邮政编码:102249法定代表人(校长):徐显明教授1.2汉堡大学(以下称:汉堡大学或受益人)地址:Edmund-Siemers-Allee1,20146Hamburg,Germany法定代表人(校长):Prof.Dr.-Ing.habil.MonikaAuweter-Kurtz第二条本协议的基础当事人根据下列文件的有效性而签署本协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于2006年签署的创建中欧法学院的“财务协议”(以下简称:财务协议)及其附件;(2)200

3、7年5月,欧洲委员会发布的、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招标指引”(参见:EuropeAid/125527/L/ACT/CN)(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释;(3)欧洲委员会和汉堡大学签署的资助合同及其附件(参见ASIE/2007/146-573);(4)合伙协议当事人所签署的合伙协议。第三条本协议的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2003年3月1日第372号令)及其后继法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第四条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4.1拟设立学院的中文名称:中国政法

4、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下简称:中欧法学院);英文名称:Europe-ChinaSchoolofLawa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以下简称:ECSL)。第1页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4.2中欧法学院地址: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明法楼。4.3中欧法学院是按照《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其所有活动收益将用于实现中欧法学院宗旨和开展学院各项活动,各当事人不要求投资回报。中欧法学院属政法大学的一部分,其自身并无法人资格。第五条中欧法学院宗旨5.1中欧法学院的总体目标是:通

5、过提升中国法律职业人士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表现,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进法治社会,增强执政能力,实现法律、社会和经济改革的持续发展及平稳过渡。5.2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和开展法学研究,中欧法学院旨在实现以下具体目标:(1)增进中、欧之间的法学交流;(2)推进中国的改革和法治;(3)提升中国的法学教育。5.3中欧法学院是非营利性机构,由其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皆须用于以上列举的目的事业。第六条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6.1为实现上述目标,中欧法学院将开展面对学生和法律职业人士的有关欧洲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学、科学教育及职业培训,包括:(1

6、)开展学位项目,培养对象将获得中国和(或者)欧洲硕士学位(“硕士项目”);(2)开展全面的法律职业培训项目(“职业培训”);(3)开展研究和咨询活动,包括博士生的联合培养(“研究和咨询活动”);(4)开展校友会和会员活动(“校友会”/“会员活动”);(5)依据本节(1)项,为实现中欧法学院宗旨而开展的、经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欧洲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科研、教学活动。第2页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6.2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硕士项目(由中国法律硕士J.M.和欧洲法学硕士项目LL.M组成)的开始不晚于2008年9月,每

7、年应招收新生。获得中国法律硕士或欧洲法学硕士所需学分应相应符合中国学分制度和欧洲学分换算标准(以下简称:ECTS)。6.3职业培训项目(1)中欧法学院将为中国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举办由国际知名人士主持的、有关欧洲法、国际法和比较法的高质量、前沿和务实的研讨会,探讨具有重要和现实意义的法学问题,以及拓展专业的培训项目。上述研讨会和培训项目将以欧洲法、国际法和比较法问题为主;职业培训的内容、方法和存续期间将根据资助合同和定期更新的项目工作计划而定;需要与中国有关司法机关事先磋商并达成双边协议。(2)职业培训项目应于资助合同所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后的6个

8、月内开始。6.4教学语言(1)欧洲法学硕士项目课程应以英文授课。(2)中国法律硕士项目课程应以中文授课,但是针对国际学生的课程以及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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