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正当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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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摘 要」本文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从权利保留、国家特许、补偿和放任、底线救济、个人自治、公力救济正当性危机等角度,阐释了私力救济的正当性。而私力救济也只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具有正当性,其边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益。  「关键词」私力救济,正当性,底线救济,限度  一、引言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①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

2、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私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②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这一现象表征着一个极有意义的社会进步:人类不再依靠冲突主体自身的报复性手段来矫正冲突的后果,尤其不再用私人暴力杀戮式的冲突来平息先前的冲突。”③  私力救济当然存在诸多缺陷,如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缺乏程序公正,但任何关注现实和历史的人们,都不可能对私力救济在纠纷解

3、决中的作用毫无知觉。私力救济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囚犯中也极为盛行。④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⑤美国亦有类似特征,⑥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⑦...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

4、本的诉讼利用率⑧了。“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⑨事实上,现代社会绝大部分可司法纠纷是通过非司法方式解决的,其中私力救济的作用不可忽视。更何况能纳入司法机制的社会冲突相当有限,许多纠纷为法院拒之门外。而且,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形下对权利保障还比公力救济更直接、便利、更具实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易吸收不满和更贴近人性。因此,有必要认真对待私力救济。本文试

5、图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展开来阐释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并提出其正当性的限度和标准。  二、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正当性“Legitimacy”一词还可译作合法性⑩或正统性11,其意在“实质合法性”,强调实质意义的正当、合理及其道义基础,多诉诸自然之“法”或道德之“法”。12私力救济正当性的论证有多种进路,13如自然法说、14法益衡量说、15紧急行为说、16权利侵害说17等。本文选择社会契约论的展开为核心,实质可归于自然法说,但我试图更综合性论证,故亦可称为综合说。...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有关国家和法律起源极有影响的学说,1

6、8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中世纪,社会契约的概念发展为基督教政治思想的一个标准特征。19阿奎那把政府视为自然法的执行者,认为权力神授,其行使基于人民授权,政府滥权时人民可撤销授权。16-18世纪,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对社会契约论作了重大发展。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系统阐述是霍布斯的《利维坦》。人类最先处于彼此为敌的自然状态,人们体力智力平等令其拥有同等的互相毁灭能力,这导致每个人对暴死于他人之手的巨大恐惧和对他人意图的最坏猜疑,而为个人安全绝对戒备和斗争。20为自我保存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洛

7、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21自然法“赋予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22但自然权利至少受二方面限制:财产权和惩罚权。人们无权裁决和执行自己的案件,那将导致不公正和相互冲突的裁决,人们也无足够力量执行裁决。故须有一个立法机构制订统一的法律,一个司法机关公正执行法律,一个执法机构来执行裁决。为此,人们放弃各自惩罚权让渡给一个共同认可的机构。卢梭提出把社会契约作为一种手段,人们借此保留原有自由,同时把社会“公意”树立为主宰以创建道德,如政府违反“公意”,民众可另立

8、“契约”。  归纳起来,社会契约论基本框架(1)国家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人人拥有自然权利;(2)人生而自由平等,但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故自愿同等交出部分基于自然权利而拥有的权力,立约组成国家;(3)产生于社会契约的国家旨在保障每个缔约者的自然权利,国家为个人,而非个人为国家;(4)法律是基于社会成员协商的契约,而非主权者强加的命令;(5)合法的政府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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