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池莉小说中的婚姻爱情情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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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卷第4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Vol11No42009年8月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Aug2009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50(2009)04000308论民法的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的激励性报偿刘水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

2、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关键词:个体主义;整体主义;惩罚性赔偿;激励性报偿本文是受叶卫平和陈乃新教授在2009年南京大学召开的第六届中国经济法青年博士论!坛上提交的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的启发,并得益于论坛上的争论。本文既是对此前法学界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的反思,又是对南京论坛的延伸讨论。从既有研究看,有两种思维路径,即民法思维和经济法思维。民法学者在把这种责任形式假定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形成了对此种责任的否定和肯

3、定两种观点;经济法学者认为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公法和私法两重属性,与经济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相契合,因而是经济法特有的责任,而不属于民事责任,并就如何建构这种责任作了系统研究,可见,经济法与民法学者的分歧主要是关于这种责任的属性。在笔者看来,多倍赔偿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性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则是激励性报偿责任。因为,一种责任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其所处的部门法的特性及其预设的责任功能,而且取决于不同部门法学思维传统。因此,本文拟沿着以下思路展开讨论:首先,从民法与经济法的问题意识、观念和思维特性切入,为理解民事不法行为和经济不法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目的、功能预设提供

4、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这种责任适用的法律领域变迁的分析,比较其在民法与经济法中的功能不同;最后,说明这种责任在民法与经济法中其虽形同而实质不同。一、问题意识、观念基础与思维方法法律是不同社会的人们为解决其社会问题而想出的、经社会生活检验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的规范化。由于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人思考的结果,而人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观念的人,不同观念的人即使面临同样的问题,所想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不同的。可见,了解民法与收稿日期:2009-05-02作者简介:刘水林(1963-),男,陕西大荔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5、2009年第4期经济法的问题意识、观念基础与思维方法是认识它们各自责任制度本质的基点。(一)民法与经济法的问题意识与观念基础民法源于罗马市民法,产生于罗马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复兴于中世纪晚期(12-16世纪)资本主义萌芽阶段,与文艺复兴同步。这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利益的获取主要取决于自身。加之启蒙运动对个人人格独立、平等的强调,使当时社会经济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障个人能自由地利用自身能力获取财物或利益的问题。这种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使民法学把社会看作是由独立、平等的、原子式的同质的个人构成的复合体,因而,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解

6、决就以个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个人是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核心。这种观念被称为个体主义,从方法论讲就是个体主义方法论。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19世纪末至今),这时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经济个体紧密依存,社会经济犹如一个有机整体,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动力和协调这两大条件,这两个条件在现代社会有两种不同的生成机制###国家自觉调控机制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历史经验证明,这两种机制都有弊端和不足,这决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克服市场和国家调控两种机制的弊端促进整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以及现代社会学及政治哲学中的有

7、机整体主义观念,使经济法学把社会看作有机整体,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是有机的相互依赖关系。因此,认识或研究社会现象,就必须以社会为出发点。这种观念被称为整体主义,从方法论讲即整体主义方法论。(二)民法与经济法的思维方法民法的个人主义观念决定了其对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个体主义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社会是个人之和,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之和,社会利益都可以简约为个人利益。因而,个人生存和发展、个人利益的获得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这种观念决定了法律的目的和宗旨就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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