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公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ID:33550874

大小:6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2-27

省直单位公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1页
省直单位公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2页
省直单位公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3页
省直单位公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4页
省直单位公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省直单位公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近几年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

2、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国家的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而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

3、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册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人员,以及由县或地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4、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一九八六年前待分配的超编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代培、

5、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证的领发、补发和注销     第七条 省直单位(不含公费医疗经费自行管理的单位)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医办)按省编委核定各单位的编制人数核发。未满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发。单位编

6、制未定的,暂按省财政厅认可预算内发工资人数核发。新成立的单位或企业改为事业的单位,凭省编委批件、主管部门证明及省财政厅意见办理。对各单位的享受人数及已领取的公费医疗证,要定期审核或换发。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事宜。凡医疗证申领、注销、医疗定点更改、申请疗养等,一律由经办人与省公医办联系办理。   第九条 新调入人员,应在到职后半个月内,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关系或学校分配报到通知,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登记册,以及本人一寸最近相片一张,向省公医办申领公费医疗证(只限编制未满的)。规定期限内未领证诊病自垫的医药费由单位负责报销,逾期领证期间自垫的医药费作

7、个人自费处理。   第十条 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检查原因,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本人补交证费5元。失证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十一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撤消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及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单位,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向省公医办注销。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一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收回其医疗证,并在一周内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