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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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11年分值10年分值刑诉基本原则22诉讼参与人25管辖制度13回避11刑事辩护与形事代理01刑诉证据53强制措施22附带民诉12立案20侦查32审查起诉13审判概述44第一审程序55自诉23简易程序20死刑案件51第二审程序53审判监督21执行程序36涉外刑诉22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发生冲突时,以保障人权优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发生冲突时,以程序正义优先3、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司法权的运行以公正至上,兼顾效率。一般认为,侦查权不属于司法权,其运作更为偏重效率价值。因此,不得随意停止侦查活动。由此规律,可以综合记忆以下法条:①

2、“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本案的侦查工作。”②“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过程中,不得停止侦查取证工作。”③“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停止侦查活动。”二、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应视为专门机关,而不应视为当事人)审判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其它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2、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

3、审判(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自诉案件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3、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各职能承担主体控诉职能(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审判职能法院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①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承担刑事诉讼基本职能。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诉讼地位是中立的,不承担刑事诉讼基本职能。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①法院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合议庭和法官不独立。②

4、检察独立仅指外部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而彼此之间不独立;检察官也不独立。③法院和检察院尽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具体情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撤

5、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2、各种结案方法之处理方式不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不受理:裁定终止审理:裁定宣告无罪:判决①判决和裁定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因此,公、检作出的就只能是决定,如不起诉、不立案。②如果一个诉讼行为是公检法均有权作出的,也只能用决定。如回避、拘传、取保候审等。五、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纯粹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

6、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可由自诉转化为公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公诉转自诉被

7、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不得调解、不得反诉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2)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立案管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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