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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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来源】: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周从保【发布时间】:2011-4-21【点击】:156阿拉山口口岸管理委员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劳动保障部和原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

2、发〔2007〕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始终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从该项目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因工程业主拖欠施工单位

3、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应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为了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要继续严格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4、印发的《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7]69号)精神,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五)包工不包料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建设单位和建

5、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要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三、实行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计酬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

6、行方案》的规定,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要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时要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农民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农民工本人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招用。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

7、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要以货币形式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我州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冲抵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

8、接支付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表,书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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