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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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1、征地告知   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签订征地调查结果调认书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

2、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3、征地方案的审批及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国家征收土地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地的实施机关。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

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征用土地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5、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

4、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和农户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征收补偿的实施   ⑴补偿原则

6、   ①原用途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②不使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降低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前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⑵补偿内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7、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即征收土地补偿的内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三项补偿费用。   ⑶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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