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财产与出资人财产切勿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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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财产与出资人财产切勿混为一谈仇少明律师企业法人和出资人的财产关系总是很难区分,若处理不好,企业可能面临诉讼失败并遭受损失。那么,应该如何区别对待法人资产和出资人资产?两项资产混同又会带来哪些风险?如何进行规避?【案情介绍】C有限公司系C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通过债转股改制而来。改制后C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原主管单位甲公司、债权转股权单位X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30%和10%。2009年,C有限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三类人费用预留的

2、议案》(以下简称预留议案)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议案》(以下简称剥离议案)。其中预留议案内容为同意公司为三类人员预留费用I.1亿元,包括离休人员0.1亿元、退休人员0.45亿元、内退人员0.32亿元、遗属0.23亿元。剥离议案内容为同意公司将职工生活区等非经营性资产3500万元(账面净值)予以剥离核销。资产公司以上述两项议案的决议违反《债转股协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致使其承担了1000余万元损失为由,起诉要求撤销C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决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甲公司、资产公司、乙公司在《债转股

3、协议》中约定:甲公司负责解决债转股完成日前退休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新公司不再承担该部分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及各种福利待遇责任。另查明,C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事项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约定。  【处理结果】  法院以资产公司混淆了公司财产和其出资财产的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在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与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首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资产公司以C有限公司的两项决议需要预留费用和剥离核

4、销资产,必然导致其承担部分损失专由提起撤销之诉,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当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而对于决议内容只有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而本案中,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并未违法违规,而决议内容在公司章程中又无相关约定。因此其诉求当然不能得到支持。2、法人财产与出资人财产有别。资产公司认为C有限公司预留费用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必然导致自己承担部分损失的观点也不正确。首先,公司对于自身的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来源于公

5、司的独立人格,启动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动议。任何股东都不能以自身的利益来否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其次,公司预留费用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虽然导致公司账面资产减少,但未必导致公司的实际市值减少。公司往往会因为预留三类人员费用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可以轻装上阵,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提高效益,反而会增加业盈利能力,提高市值,使得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更有价值。资产公司要证明自己因公司的上述两项决议而遭受损失,必须将其股权在公司的两项决议实施前后分别上市交易,比较差额才能看出分晓,因此,资产公司为自己承担了100

6、0余万元的损失,有失偏颇。3、找准依据,明确诉讼对象。对于《债转股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的关于债转股前退休人员的预留费用这一项,由于债转股协议对各方股东都有效,资产公司可以《债转股协议》为依据,对其他股东提起违约之诉,而本案原告资产公司起诉的被告却是C有限公司,诉求是撤销股东会决议。  【经验教训】  此模式的设计理念要求:  第一,遵守协议,协商处理问题。C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债转股协议》的一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对于新公司运行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取得各方一致才能形成决议。  第二,尊重法人财产权,明确

7、公司财产与出资人财产的区别。资产公司作为股东,要认识到作为出资的财产投入公司后即成为公司财产,公司有权对其自主处分,不能因为这种处分不符合自己的愿望而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理清法律关系,找准诉讼依据。在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研究确定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起诉,还是依据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起诉,要弄清起诉的对象。一般而言,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如果是决议事项违反了《债转股协议》、《出资协议》等合同性文件,可以考虑从相

8、关协议中找到起诉依据。  【风险提示】  通过管理模式的优化,法律风险的把控,在处理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与法律风险管理中注入新型三维一体法商风险管理模式,明确公司财产权和出资人财产权的关系,在涉及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财产的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中,帮助公司解决问题,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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