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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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1、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2、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3、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4、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5、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木要求。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貝体规定。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冇利于克服民事诉讼法的冇限针对性。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民事诉讼基木陳则宪法层次法院爼织

2、尼次第二节基本原则中的诉讼原则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在立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应当进行平等分配,其次对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平等保障。(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规定是为了裁判主体发现案件真实。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诉讼正义的具体体现。3、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4、诉讼地位平等,也是当事人平等民事实体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体现。5、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二)诉讼当事人平等

3、原则的涵义……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当事人在法院或法官面前的平等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冇优于或者劣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1、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2、实体权利亨有者与实体义务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3、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人诉讼位平等。4、具冇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法院应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实质而相当的行使诉讼上权利的机会,强调诉讼地位上的等值性。1•当事人真实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为加重对方负担而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法官有有义务白己遵导并让当事人遵导辩论诚实

4、(原则)——法国民诉法第3条2.法官的阐明权。帮助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使英避免其因欠缺法律知识而蒙受诉讼上的不利。2.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样需要考虑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3.心证公开制度。法官将英在诉讼审理过程屮所形成的心证,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或表明,使当事人知悉和理解。(三)程序平等权由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称为程序平等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亨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及风险平等。三种类型(1)地位平等,指当事人不论诉讼中的攻击者(原告)或防御者(被告),也不论其在诉讼外的实体法关系是否冇上下从属关系,在诉讼上均享有相同之地位;(2)机

5、会平等,指当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机会及提出证据和进行抗辩的机会;(3)风险平等,指诉讼胜败风险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平等的分配,不应当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较高的败诉风险。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冇权进行辩论。”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而和程序方而争议的问题。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而两种形式。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我国辩论原则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

6、性原则。辩论原则应当是界定当事人与法院基木关系的,具有约束性的原则规范。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在当事人的辩论屮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屮出现的事实发生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2.当事人一方捉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査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的差别辩论主义的构造:1•范畴上的差异。辩论主义以职权探知主义为对立,职权探知主义则是指由法院负责收集提出诉讼审理所需要之主要事实及证据资料的原则。2•辩论主义Z主要适用范围,系对诉讼是否有理由相关Z事实及证据而言。3.约束性的有无。

7、辩论主义对法院具有约束性。辩论主义的构造辩论主义的重新定位——协同主义所谓协同主义,也称作协力主义、合作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屮不绝对强调辩论主义,而由法官和当事人协同完成诉讼资料的搜集,以发现案件真实。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及诉讼资料,但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仍然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证据的调查。协同主义既强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三、处分原则(一)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口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的处分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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