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ID:33766577

大小:42.75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28

中国法制史论文_第1页
中国法制史论文_第2页
中国法制史论文_第3页
中国法制史论文_第4页
中国法制史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法制史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吉林财经大学学科论文一、中国数罪并罚制度概述按照不同理解,数罪并罚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数罪并罚,即指实质上数罪(实质竞合)之并合处罚,属于刑罚之并合;广义的数罪并罚,不但包括实质上数罪还包括形式上数罪之并合处罚在内,而所谓形式上数罪并罚,属于犯罪之竞合。进言之,广义之数罪并罚,除了狭义的数罪并罚外,还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参见黄村力著:《刑法总则比较研究(欧陆法比较)》,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05页。此处的“数罪并罚”仅指狭义的数罪并罚。(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刑法史上,数罪并罚制

2、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这是因为不可能所有的犯罪人都只犯一罪,必然会有人同时或者先后犯数罪,对于这些数罪的处罚,就涉及数罪并罚制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有刑法,就必然要解决数罪问题,并建立相关的制度。1、从我国刑法历史来看,早在我国两千多年前的《尚书》中就有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也就是说,对于一人犯有两罪的,重罪吸收轻罪。这一规定也可以说是我国有记载的最早的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而自《秦律》之后的历代刑律都有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2、近代刑法的发展,受主观主义的影响,已从单纯的报应趋向于积极的

3、刑事政策取向,将重点由犯罪行为转移到犯罪人的人格上,即行为人所犯数罪均出于同一人格,一个犯罪人的数个行为只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表征,体现了犯罪人的统一人格整体参见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因而应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以决定应科处的刑罚,而数罪并罚制度也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即因此减少了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控诉机关由于分别裁判而支出的费用。参见黄荣坚主持:《刑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之评释研究》,第10页。3、新中国1979年刑法第64、65、66条规定了数

4、罪并罚制度,1997年刑法典第69、70、71条予以了继承。(二)、数罪并罚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1、从所搜集的立法例中,对与数罪并罚制度相应的内容在法典体系中的规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放在有关犯罪规定的相关章节中。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犯罪第三节中规定了数罪;韩国刑法典第二章犯罪第五节规定了竞合犯。另一种放在有关刑罚规定的章节中。比如我国内地刑法典就是如此(第四章刑罚第四节)我国台湾刑法典第七章规定了数罪并罚,但台湾理论界将数罪并罚置于犯罪论的范畴。参见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中国

5、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2页。2、从体系安排看,这种差别的产生,是对这一现象究竟属于罪的竞合,还是刑的竞合在认识上所产生差异的结果。竞合论(包括实质竞合即数罪并罚问题)所探讨的不仅是定罪问题,也兼及量刑问题,因而其在刑法学上的定位,应属于犯罪论与刑罚论之交界处或衔接处参见黄荣坚主持:《刑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之评释研究》,第13-14页。。但是,如果考虑到刑法体系建构的科学与完整,以及研究上的便利,则于犯罪论之罪数论中研究实质竞合及其处罚问题(即数罪并罚问题)在理论体系的安排上更为妥当。(三)、我国数

6、罪并罚的并罚范围及原则6吉林财经大学学科论文1、并罚范围。我国台湾刑法典第50条(数罪并罚之要件)规定:“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合并处罚之”。根据这条规定,裁判确定后另犯他罪,不在数罪并罚规定之列,虽缓刑期内更犯者,其所科之刑亦应于缓刑撤销后,合并执行。2、并罚原则。我国刑法典采用折衷主义: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判处多个罚金的,也被合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

7、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一)、罪数划分标准及数罪性质规定不明确罪数形态历来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并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理论上又常常让人感到困惑。理论上一般认为解决罪数形态问题不仅有利于对行为人的行为准确定罪,也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合理量刑

8、。要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符合的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数罪。但目前对犯罪个数的确定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主要障碍在于这一观点不能说明罪数中的一些情况。如惯犯、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是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但是在量刑时并不数罪并罚。还有对于一些复杂的现象,仅靠犯罪构成标准说这一唯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