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新制度有关科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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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

2、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财会[2011]5号 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3、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医院

4、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

5、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

6、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21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

7、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

8、度规定处理完毕。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21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三是根据原账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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