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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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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code.fabao365.com海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失效]【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颁布时间】1991-12-21【实施时间】1991-12-21【时效性】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使用社会劳动力,除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劳动力归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对本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外省劳动力进入本
2、省务工实行计划管理; (二)负责实施就业登记制度和务工许可证制度,办理用工手续; (三)负责实施用工监察制度,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和个人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处理劳务纠纷,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会同用工单位处理务工人员工作期间的工伤、死亡事故;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五)负责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边防、城建、粮食、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椐本部门职责,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劳动力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劳动力管理对象: (一)城镇待业人员和待业职工; (二)国家不包分配的大
3、专院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三)符合用工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暂住劳动力,包括本省常住劳力离开户籍所在市、县、乡(镇)到省内其他市、县、乡(镇)的暂住者;外省劳动力到本省城乡的暂住者。 第五条凡属社会劳动力管理的对象要求就业或务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由本人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分别办理待业证、待业职工证和务工许可证; (一)城镇待业人员须持本人户口簿、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和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首办事处的证明书; (二)本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须持有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 (三)外省劳动力须持有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
4、部门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技术人员还须持有技术证书; (四)成建制的暂住劳动力从事建筑、运输业务,应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等级证书(承包中标单位还应持有中标通知书)和客货运许可证。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待业证、待业职工证和务工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六条招用社会劳动力,由省、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管辖范围分级管理: (一)驻海口和府城地区的下列用工单位招用社会劳动力,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中央、部队、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其相互之间的联营企业,及其与外商之间的合资、合作企业); 2.经省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建上述单位工程的工程队; 3.经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资企业。 (二)驻其他市县的中央、部队、省直所属单位(含其内联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招用社会劳动力,由当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各市、县所属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用工单位招用社会劳动力,由当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对下列单位从社会劳动力中招用合同制工人,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琼的中央、部队所属单位; (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 上述用工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将下年度需要使用社会劳动力的计划,按劳动力
6、管理权限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各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计划、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从本省城镇劳动力中招用临时工,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向省、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招用手续。 其他用工单位招用社会劳动力,可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定员以内,按现行招工政策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向省、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招用手续。 第八条对用工单位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度向各
7、市、县下达使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和计划。 用工单位需要使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的,须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报送省、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办理有关招用手续。 第九条用工单位招用社会劳动力应当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 建筑、搬运、盐业、矿山井下、森林采伐、公路维修等行业和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岗位,可适当招收所在地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村劳动力,并按审批权限报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外省劳动力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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