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起征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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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法规文号:津国税[2012]6号发文日期:2012-10-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2、。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时间:2011-11-2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

3、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足500元并缴纳税款的临时纳税人,可向开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法规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发文日期:2011-12-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100元调整为500元。本公告自2011年

4、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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