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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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欺诈防范与综合治理(张晓艳)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一般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和单位构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构成保险欺诈的客体。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欺诈骗取提供条件的,均为保险欺诈行为的当事人。保险欺诈是各保险业发展中一道共性的难题,其对保险业的危害极为严重,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各类保险欺诈案件频频发生,日渐成为侵蚀保险业发展的毒瘤。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随之而来并向严重趋势发展,在我国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在车险和健

2、康险。另据中国理赔网的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3月到2006年3月保险欺诈案例共计66例,平均每月5.5起。另据业内专家估计我国保险诈骗金额占赔付总额的20%到30%之间,因此,保险欺诈已受到保险界及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及关注。一、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保险欺诈行为多种多样,行为隐蔽但主体明确,对社会造成多重性的危害,不仅损害广大保户的合法利益,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的金融实力,扰乱市场经济及社会秩序,对保险标的构成直接威胁。其保险欺诈行为目的均具有贪利性,它以转嫁损失来谋取私利,以通过非法手段、方式和多种渠道来获取保险金。保险人一方的欺诈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及代理人的违规违法行

3、为,例如,保险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和理赔中为谋得私利,或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手续费或为了私分保险赔付金,而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些与社会环境以及个人品德是密切相联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为制造假象,将无端“损失”转化成保险损失,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伪造或夸大损失、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近年,特别是由于保险欺诈构成犯罪的现象仅次于毒品犯罪,仅国内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人寿保险公司近亿美元的损失。另据日本方面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由1982年至1985年期间,竟由600件迅速上升至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98亿日元。人身保险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分离,那

4、些不法分子就可以瞒着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并特约意外伤害险,同时又由于人身保险不会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公司要就每份合同各自履行规定的责任,不法分子会更青睐人身险,乘机主动多头高额投保,谋骗巨额保险金。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方面的欺诈表现。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如已发现或确诊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却故意隐瞒不作申报,竭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不作如实告知;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并伺机等待恶劣气候,擅改事故发生日期等等。二是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5、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骗赔,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的还蓄意涂改保险金额,而后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三是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业经营亏损,却故意高额投保,并在保险期间纵火,或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有的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人身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和自然死亡,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险人自残,或除外责任期后自杀谋取保险金。四是故意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

6、救,而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赔偿金;有的投保健康险,虽已痊愈仍不肯出院,诈领额外保险金和医疗补贴。五是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以无经济利益的他人车辆、财物虚报为己有经济利益的标的投保,或将其它非保险标的损毁伪装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将他人尸体混充为被保险人尸体,或伪装自杀等手法骗赔。六是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虚列损失清单,伪造死亡证明,伪报失窃物品数量和价格;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伪称意外事故死亡,谋取双倍保险金。七是倒签保单。八是高额投保骗赔。2、

7、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表现。一是引诱欺诈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二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综上所述,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还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其社会危害都是极大的,不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侵害了社会他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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