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日本对细菌战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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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看日本对细菌战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沈怡      工作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手机:13642967261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777弄9-901(201204)      谢谢![摘要]现代国际法规定,实施侵略战争的国家必须承担国家责任,除了对于战争罪犯,按国际法予以严惩外,其所属的发动侵略的国家还应对受害国及其国民给予赔偿。战争赔偿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对国家主权、军队、国有财产、历史文物等所受损害的赔偿,即政府间的战争赔偿;其二是对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因遭到敌

2、军部分皂白的屠杀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民间受害赔偿管建强:《从国际法看日本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载《法学》2000年第1期。战争赔偿的范围划分为这样两个不同的部分,是国际法确定无疑的准则。本文将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论述日本对细菌战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关键词:细菌战国际法受害赔偿2007年5月9日,日本最高法院以中国细菌战受害者的上告理由超出了允许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民事诉讼案范畴,不符合日本民诉法318条第一项规定的应该受理的案件为由,驳回了中国细菌战受害者方的上诉以及开庭审理的申请。这一决定事实上

3、维持了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即认定日军的细菌战犯罪事实,但驳回中国原告对日本政府提出的道歉及赔偿要求。在经历了10多年跨国诉讼之后,细菌战受害者在日本寻求司法救济的路几乎已被封死。细菌战也称“生物战”,是指利用细菌或病毒作武器,以毒害人、畜及农作物,造成人工瘟疫的一种灭绝人性的罪行。日本是二战期间,唯一一个在战场上大规模使用细菌性武器的国家。据调查,日军在侵华期间,在除新疆、西藏等少数省份之外,肆无忌惮地投放细菌武器,造成中国军民重大伤亡。过去称中国有100万人死于细菌战,仅仅是极为保守、大大压缩的数字张

4、丽梅:《近十年来侵华日军细菌战研究综述》,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日军的特种细菌部队在东北、华东等地秘密研发细菌武器,甚至惨无人道地在中国人身上进行活体试验。早在日军侵华之前,国际社会就已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与习惯法,反对使用细菌武器,如1907年的《海牙陆战公约》、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等等。因此,日本的细菌战是对中国普通民9/9众实施的最残忍最卑劣的种族灭绝,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战争罪行,日本必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国际法上战争赔偿的发展(一)近代战争赔偿的概

5、念近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是国际法里关于“战争法”(或称“武装冲突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内涵是战败国由于战争原因,根据和约规定付给战胜国的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款(如外汇、黄金或白银)等,它是国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一种形式袁成毅:《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在近代的国际纷争中,条约通常是结束战争的主要手段[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页。18世纪末、19世纪初,交战国的停战条约中,往往包括战败国向战胜国做出赔偿的内容,这种国家间战

6、争赔偿的形式包括赔款、割地等,目的在于惩罚战败国,由战败国来承担战争造成的损失。简而言之,在当时战争赔偿就是战利品。在近代的国际法实践中,战后的赔款通常被认为一国所有的赔偿权利已经行使的表现,赔款款项当中并无细分构成,更未有提及国家赔偿与民间个人赔偿的区别。(二)1907年《海牙陆战公约》与受害赔偿的出现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召开。会议在修订第一次海牙会议上通过的3个公约和1个宣言的基础上,新订了10个公约,其中包括《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即1907年海牙第4公约,以下简称《海牙

7、陆战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该公约第3条规定,违反包括给予战俘以人道待遇、禁止攻击无防备城市等具体交战规则,对他国平民实行非人道加害行为的国家应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具体条文为:“第3条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做出的一切行为负责。”“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http://www.icrc.org/Web/chi/sitechi0.nsf/html/hagueconvention4-18101907(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8、国际人道法数据库)根据这一规定,交战国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的一切行为负责,违反该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有关规定的交战国在必要时应当给予赔偿。这条规则成为适用于其违反会致使敌国或中立国人民遭受损失的任何战争法规则,这一点是没有理由可以怀疑的。[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3页,转引自管建强:《跨越对日民间索赔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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