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反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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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避执行与反规避执行执行法官追求的司法价值是不挟偏私地去穷尽法定职责,而不应以当事人债权数额实现之多寡论优劣,更不可背起债权人经商风险的沉重包袱,当法定职责的穷尽尚不足以满足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而这种风险是来自债务人的恶意规避、逃避执行行为时,不免让人产生对于已经穷尽的法定职责的合理怀疑,进而理性的人,矛头指向的会是法定职责,置疑的是司法的权威。当前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打折扣的重大因素即在民事执行。对中国的公民而言,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获得生效判决是其欣喜的方面,因为他们手中拿到的判决,绝大多数是公正的。判决书是对权利的确认,获得这种司法上的认定,往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开其心中的纠结。

2、原因在于一部分义务主体出于种种原因而不履行。于是花了诉讼费的原告又寻求执行程序的救济。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事先是抱有很大的希望,随着执行程序的进展,逐渐的会失去信心。笔者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花了钱到法院,白花了”。而申请执行人失去信心的原因多是执行不到位,不到位的原因多是被执行人的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如何从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上尽可能的防范和制裁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应该是当前立法和司法共同承担的任务。而短时期内较好的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寻求民事执行的有效性似乎更为迫切。...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其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纠纷解

3、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①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②强制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舶来的东西,自清末变法以来几度被试图移植到中国社会里去,但真正得到较稳定的制度化并开始在我们的社会土壤里扎下根,不过是近一二十年来的事情。③拉德布鲁赫曾言: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义务。法律自然不是用来反对善的,而是用来对付恶的,所以,某个法律对它的接受者预设的恶行内容越多,其本身反而显得越好。④于是,以“信任”、“善”为出发点,与“先礼后兵”、“教而后诛”的传统观念一脉相承的执行通知制度不得不面对如下的窘境:(1)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收益远大于其可能成本的预期

4、已具普遍性的时今,执行通知成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处分、毁损财产或寻求不当干扰的预报与提醒,待执行通知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强制执行面对的往往是“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⑤当前的执行工作至少存在着“四难”,即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⑥以上“四难”中的前两者可以理解为信息掌握难。被执行人确切行踪信息或者联络方式信息的获取能够克服此难。财产大致...包括金钱、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可期待利益,如继承开始后的遗产份额、债权等,对于上述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信息的获取较

5、为容易,而现金,贵金属等则较难发现。法院执行工作涉及到工商、金融、电信、公安、海关、税务、国土等机构部门的协助配合,为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上述机构的协助执行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首先,执行法院有权向金融、电信机构及其管理部门、房地产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其次,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有义务根据执行法院的要求维护执行秩序、排除执行障碍。最后,强化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定其拒绝履行协执义务或者妨碍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其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

6、偿责任。关于“应执行财产难动”。由于被执行人属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或者其他强势部门对法院执行的干预,导致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仍然难以执行。国家机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发出执行命令,责令其在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划拨其本级政府财政账户中的资金清偿债务。必须解决拍卖难、变卖难的问题,规定拍卖优先和法院自行拍卖原则。必须解决分配难问题,专门规定参与分配程序,明确分配的条件、顺序、不服的救济,以及分配程序转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弥补现行执行程序的法律漏洞。明确规定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允许法院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而非所有权进行执行,以解决我国广泛存

7、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执行难题。⑦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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