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下)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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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下)  从实践来看,为落实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各国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法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年制定了《教育法》,1998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法》、1993年制定了《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德国是联邦国家,有关教育的事务主要由州负责,但联邦对教育也有一定的权限。联邦层面的立法主要包括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有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1971年的《联邦教育扶助法》,1985年颁布的《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总法》。各州教育立法主要有《普及教育法》、《私立学校法》和《学校行政法》等,这些法律主要

2、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内容。总括起来,各国教育立法包括四个方面:义务教育法、学校法、高等学校法和职业教育法。这些法律规定各类教育的目的,并由议会通过预算法决定教育经费的数额与分配。  在教育权方面的立法中,常见的现象之一是就是如何平衡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因为,教育权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教育平等权、教育自由权、教育选择权、教育普遍权等也属于教育权的范畴。[①]教育权内容的广泛性意味着教育权含有不同的侧面,这些不同侧面同时也是自由权和平等权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中,这些不同侧面上的权利有可能发生竟合与摩擦,表现为受教育权与自由权之间的法益冲突,这就需要立法者适当考虑作为不同侧面的教育权之间的法益平衡。

3、教育权侧面不同权利的冲突最为常见的表现之一是作为狭义的受教育权与教育自由权(大学自治)之间的冲突。这是因为,当代各国宪法既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同时,作为自由权的大学自治还是一个得到高度认可的宪法价值,这一法益冲突通常存在于高等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强制性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并不存在过多的学校自治问题。作为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学校只负责推行和实施国家的教育计划。高等教育则不同,它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教育,从保证大学教育质量的角度而言,欲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学校等教育机构一定的权利,因而大学自治就既是高等教育的固有属性与权利之一,也成为学术自由与思想自由的重要保证。这也是为什么各国宪

4、法在规定国家负责教育的同时,还规定大学自治权利的原因。如意大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确保艺术与科学自由及其教授的自由。”“共和国颁布关于教育方面的一般规范,并设立各种与各级国立学校”。“高等文化机关、大学和科学院在国家法律所规定之范围内,有权颁布自治规章。”...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显示,受教育权与自由权之间存有法益冲突。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通常需要综合衡量不同法律价值,在冲突之间做出判断,选择维护某一法益。我国台湾地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一个涉及学校对学生处分的中判决认为,各大学以校规规定学生有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学分不及格将予退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违反宪法保障人民有受教育

5、的基本权利,因此,该校规失效,被退学的大学学生,应回复其学籍。大法官在释字第380号解释中,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宣布大学所依据的“教育部”制定的大学法实施细则有关学生必修科目及毕业等规定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从而宣布这一实施细则“违宪”。大法官在解释中肯定和承认“宪法”所保障的大学自治,认为大学拥有学术自由,可以在教学、研究及学习方面享有自治的权限,同时,有关学生应接受何种考试、考试的评判标准,也即“学业要求”等方面的内容,都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但是,本号解释所涉及的“教育部”利用订定大学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能毕业的规定,并未在大学法中获得明确的授权,因此,该细则违反了法律保

6、留原则,宣布该细则违宪。[②]  大法官会议的这一解释实际上维护了行政法院的判决。在该案中,大学校规的制定依据是教育部制定的大学法的实施细则,大法官会议所要做的是解释和判定这一实施细则的合宪性。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只有法律才有权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要对涉及到大学生能否毕业的科目的成绩做出规定,也即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话,也只有大学法才有权规定,因为大学法属于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现在大学法并未这一规定,同时也未授权“教育部”,教育部属于行政机关,自然无权在缺乏法律授权和根据的情况下制定限制人民权利的实施细则,因此,该实施细则构成了“违宪”。同时,大法官会议的解释显示,它实际上基于大学自

7、治与法律保留原则并重的立场,而偏重于法律保留原则。因为,它承认大学的自治权,但又认为这一权利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既然大学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大学法又没有授权行政法院这样规定,则法律保留原则优于大学自治,从而学校依据实施细则开除学生的规定是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做出的,该细则在法律上不成立,而开除学生本身的行为自然也就无效。...  其后,大法官在涉及另一个案件的释字第450号的解释又改变了立场,在有关大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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