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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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地税发[2004]6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税收管理方式的-14-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执法理念,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许可法》在全省地税系统

2、的顺利贯彻实施。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组织法律学习、培训、上级指示精神的传达贯彻、牵头制定有关配套制度措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地税征收管理、税收管理、票证管理机构负责各项许可的具体实施工作。各方面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各项税收税务行政许可按制度规定顺利运行,和达到理想的效果。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好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总局通知明确,经国务院确认,税务管理事项中有六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划为行政许可,其中除国税管理的一项增值税许可项目外,有其他五项属国、地税机关负责管理共有的许可项目。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3、实施好许可项目。同时,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实施确认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并逐步减少审批层次,下放审批权限,最大限度地的的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还要切实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积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三、严格按照机关设定和规定权限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地税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地税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地税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税收税务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单位实施税收税务-14-行政许可。有许可权的地税机关不得将其权力层

4、层下放下级或由基层地税机关行使。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项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地税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地税机关不得将初审权委托下级地税机关行使,否则就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许可权限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改变以往层层上报、层层审批的工作模式,对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本级直接受理,不得要求下级地税机关先行受理后再逐级上报。四、规范实施地税税务行政许可的程序和适用文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总局通知精神,省局在总局赋予的权限内研究制定了包括指定企

5、业印制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具体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单位名称或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具体实施程序和适用文书(另发),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规范操作。五、依法做好相关规定的公示和公开工作-14-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有关地税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有条件的都要在地税

6、网站上公开,并告之纳税人查询的地点和方式。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由各级地税实施机构予以说明和解释,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六、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和实行“一窗对外”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地税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做好准备和创造条件,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为申请人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同时,积极推行“一窗对外”制度。即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地税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的方

7、便纳税人办理许可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确定办税服务厅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多头受理、多头送达。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机构一经确定,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经办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事宜。七、其他相关事项(一)关于印章。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统一刻制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除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使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行政印章外,其它许可文书均使用本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用于发票使用和管理的专用章可刻制多枚,由县级局统一管理,供基层地税机关使

8、用。具体尺寸和模式,可与机关印章相同,名称如:“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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