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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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议熊英1,别智2(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7;2.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3000)[摘要】鉴于全球化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的实际,确立相应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制定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环境责任保险[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295(2009}0I-0

2、103一06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有关环境纠纷的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中。而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等问题的研究则比较薄弱。∞鉴于全球化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实际,确立相应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制定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内容设计(一)原告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上,可以

3、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检察机关、公民个人、任何组织都纳入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以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公益的保护。在我国实践中,存在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依据而被驳回的现象。∞其实,环境权不仅是一种私权,更是一种公权。一些环境污染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既有特定公民和单位的财产或人身利益,也有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因此,维护环境权益是大家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享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无论诉讼原告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直接侵害或间接侵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从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来看,凡是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4、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都应当属于可诉范围。即只要环境污染行为侵害了公众利益(环境公益),就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一个环境污染行为侵害了特定当事人的利益,如企业的污水排放进入渔民的养鱼池致使鱼的死亡,并没有殃及其他人的利益和环境权益,那么,即使某养育者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没有必要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此有必要讨论的是何谓“环境公益”?公共利益,简称公益,与私益相对,公共利益由“公共”和“利益”两部分组成。当然,“要想给出一个能在理论界或实际工作者中公认的社会公共利益定义是不可能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公共利益在外延上

5、随着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而不断延伸,这使得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明显界限。环境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公众利益。对环境公益的判断,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环境公益的主体应该是一定范围内的所有成员(对多数人而不是单一的个人);其次,环境公益涉及的范围可[收稿日期】2009—02—06[作者简介】熊英(1963一),女,湖北省仙桃市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研究.103万方数据以是一个乡镇,也可以是一个自然区域。(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措施1.鼓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一般的人或单位往往不会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

6、此,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有必要鼓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①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费用应该免收。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起诉的,无论胜诉败诉,诉讼费都不应该由原告承担。②对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起诉人为了社会公益而起诉,必然消耗其时间、精力、金钱。若不给原告一定的奖励,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也许不会有更多的人为了维护环境公益而去起诉。③应当把公益诉讼纳人法律援助的范畴。法律援助是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的法律服务工作,而公益诉讼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把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的工作范围,还能积极倡导执业律师从事公益诉讼活动。2.防止环境民事公益

7、诉讼的滥用。在鼓励公‘民或单位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为防止滥用诉权,也应对公益诉讼予以一定的限制:①把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检察院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通过有关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调查处理,减少诉讼的发生。如果接受投诉的行政机关或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原告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②对于原告的诉讼,法院应当审查原告的基本证据。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告发的,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③对原告自由处分权应给予一定的限制,原告如果要求撤诉,除因证据不足,被告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显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不

8、允许撤诉。(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救济方式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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