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住建局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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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河门区住建局权责事项目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责任事项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法律】《城乡规划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2、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

3、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地方性行政法规】辽宁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2010年1月8日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

4、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区住建局1、受理责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建设用地规划的相关条件对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关部门立案或批准文件、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方案和批复、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消防等

5、相关部门意见;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47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规划需要变

6、更许可内容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规划许可证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律】《城乡规划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7、。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地方性行政法规】辽宁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2010年1月8日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规划需要变更许可内容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规划许可证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区住建局1、受理责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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