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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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肖强、徐静   关键词:如实告知/告知主体/告知方式/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内容提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期限、事项界限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拟结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在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方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四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如实告知义务(以下简称告知义务)(注:有的学者认为,告知义务指在订立合

2、同之时以及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即包括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订立合同后的通知义务。有的学者认为,告知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或续保时,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接受承保或决定收取保费的高低,而后者既包括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又包括合同生效后的通知义务。有的学者认为,告知义务的履行通常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而我国保险立法,显然是把通知义务排斥于告知之外的,因为通知义务是针对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而言的。本文认为,保险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于合同订立时(包括修改、续保时)将有关保险

3、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不包括合同订立后的通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性内容之一,在保险法基本理论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此做了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

4、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上述规定基本明确了告知义务的时间、履行方式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本文拟结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就此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告知义务的主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各国立法例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如德国、意大利、越南、俄罗斯等;有的国家区分不同情况,如日本在损失保险中规定投保人为告知义务人,在人

5、寿保险中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人;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韩国、瑞士等。(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37.)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依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本文认为现行保险法对告知义务人范围的规定过窄,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首先,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人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同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的情况,便于

6、告知义务的履行。其次,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估计危险难免会有所妨碍,既然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其妥当性不应受到怀疑。所以,告知义务人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是不符合保险诚信要求的。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国际上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有

7、两种立法例,即无限告知主义与询问回答告知主义。所谓无限告知主义,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的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这一告知形式对投保人要求相当苛刻,目前,仅有少数国家采用,并都有所调整。所谓询问回答告知主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作询问的,则不必陈述。与无限告知义务相比,这种做法对投保人来说,要宽松得多,因而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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