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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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十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三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删去《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

2、次级债,应当自完成之日起(分期发行的,于每期发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文件:“(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二)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三)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四)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应当自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文件:“(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

3、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二)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自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报告等相关文件。“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应当在备案报告中说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提前偿还条件,还应当提交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第十三条修改为:“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相关证券公司在收到备案回执后,可以将已借入的次级债按规定的金额计入净资本。”删

4、去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在借入或发行次级债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拟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情况,并及时披露次级债券的后续发行情况。”二、删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法律意见书”。三、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三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修改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删去第四条第五项。四、删去《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五、《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5、的决定》中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根据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令第62号《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7日证监会令第134号《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六、将《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中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

6、令第53号)”修改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修改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删去《附件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中的9.4.2。《附件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4.1.1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作出决议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90%”。七、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

7、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修改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二条中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提交豁免申请”修改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八、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九、删去《关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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