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一种新结构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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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LegalSystemAndSociety垒型圭塾垒三!!!堡量望型.篚凌鍪譬筮鋈论经济:去的体系结构种新结构体系的构建张惠华万冬朝摘要体系结构的确立对于一个部门法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时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进行再分析,对经济法的体系结构进行再认识,推介一种从经济学的维度合理划分经济法体系的新视角,以促进经济法学理论的统一.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体系经济学新二元体系结构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15.02一、引言我国《经济法》刨立30年来,理论

2、体系基本完备,既吸取了世界各国百家之长又有独到之处,具有一定的国际先进性。然而,关于经济法体系结构划分的讨论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理论的成长,人们很难从理论上把握经济法的范畴,这是目前学术界依旧对经济法感到茫然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经济法学发展缓慢,远远落后于其它部门法学的根本所在。二、传统经济法体系结构及其特点(一)经济法体系的涵义分析经济法体系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体系的涵义,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界限。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涵义,长期以来学术界莫衷一是,但深入分析各种观点其本质上对经济法体系的涵义是一致的,首先,在其外部性上,作为一个

3、独立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应当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体系有所区分:其次,在其内部性上,作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内部结构应当清晰、协调、有机统一。经济法体系并不是各种类型经济法的简单堆砌,其核心问题是规范的分类与结构问题。因此,从这些构成要素和所具有的特征来看,可暂将经济法体系定义为“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有机联系的分支部门法体系”。当然,不同的经济法体系涵义也导致了不同的经济法体系划分。(二)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及其缺陷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众说纷纭,如有人从主体、行为的路径,把经济法规

4、范分为主体法和行为法等:也有人从调整手段或调整方式的角度来划分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人从涉外因素、所涉法域等渚多角度来认识经济法规范的类别。但相对说来,选择调整对象路径的学者相对较多。这里举两个传统划分方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一是将其划分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监管法”、“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将其划分为t“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活动法律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其它划分方法基本上与该两种划分方法相类似,但仔细分析这些传统划分方法似乎都有些不妥。首先,传统划分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一以贯

5、之的划分标准。传统划分方法逻辑线索不明晰,在一个体系中往往使用两个甚至多个划分标准,各个分支部门法体系之间要么纵横交错,相互交叉,要么各自独立,不相互补,不能周延,从而导致整个体系混乱不清。比如,传统划分方法下的“市场规制法”与“经济监管法”之问的界限很难清晰明确地划定。政府对经济的监管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规制行为,而规制的手段也不外乎是监督和管理,因此经济监管法本质上也是市场规制法的一种。其次,传统划分方法过分突出法律的主导地位,强调法律对经济的干预,忽视了经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笔者认为,经济法雄的存在是以促进经济发展

6、为根本宗旨的,所有经济法律可以说都是为经济而服务的。因此,在划分经济法体系时应当关注经济体系结构,使得经济法与经济的契合更加融洽,关系更加紧密。简单来说,就是经济法体系要与经济体系配套,经济法要服务于经济发展。传统的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严重影响了经济法的实践运用,阻碍了经济法学的长足发展,为此,有学者尝试一种新的经济法体系的划分方法。三、新二元体系结构及其特点张富强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对经济法体系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划分方法,颇具新颖性。这种划分方法就是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为框架,以经济法学界乃至法学界“二元结构

7、”基本共识为背景,求同存异,对经济法体系所作的突破与创新。第一,新二元体系结构体现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共识,与当前的理论研究相符合。从历史上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较早的经济法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如美国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以后,随着各国宏观调控力度的JJu大,宏观调控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成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且关联密切,因而它们作为经济法体系发展的两个重要成果,已经为理论界所公认。

8、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新二分法”中的微观经济法即是“二元结构”中的“市场规制法”;而宏观经济法与“二元结构”中的“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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