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河林业地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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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意义。四是在法治背景下,如何加大整治毁林开荒、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力度,保护森林资源对于生态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国内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法律问题研究现状在刑法中,由于非法占用林地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涵盖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之中,而非法占用林地涉及范围只限于林业地区,从现有资料上看,国外对此少有研究。在国内特别是林区司法界对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罪的构成要件、罪名、非法占用林地罪的认定等方面存有一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滞后,刑法对涉林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简单,对大量出现的破坏森林和林地资源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具体规定

2、,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和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涉林刑事案件的处罚。当前国内理论界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的研究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构成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342条之中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修改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根据刑法修正案(二)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是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二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三是占用数量较

3、大;四是造成林地严重毁坏②。这在理论上已经达成基本的共识。二是理论研究紧随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但来自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反馈并不多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共识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必须注意从整体上把握,缺少哪@张军.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M】.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5.56页.@马先兰主编.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罪名释义及适用[M].东北林业大学eN届tJ厂印刷,2004年.第150—151页.绪论个要件,都不能按罪论处。这样规定,似乎很严密,

4、但它却不尽完善。例如,如何理解“非法占用’’这一要件就存在不同认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是非法占用。那么,合法占用后,使用权主体不发生改变,而只是改变了林地用途,是不是非法占用?在理论上讲,不合法使用,就是非法占用。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林地承包者将承包的林地没有按承包规定植树造林,而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但承包者并没有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对这一现象,司法机关能否将其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理呢?是不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禁止的行为呢?再如,什么是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根据最高人民

5、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才算是造成林地毁坏。这样说来,即使实施了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但没有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就不算严重毁坏,那么真正毁坏林地的行为还有多少呢④。前述种种问题在实践中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据笔者调查,非法占用林地,私自开

6、垦林地的现象,在国有重点林区表现的比较普遍,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根治。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2001年8月31日以前,《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中没有将林地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在当时情况下,司法机关即使要处理非法占用林地和行为,也无法可依。《刑法》修正案(二)公布实施以后,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出台对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和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确实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林地资源。但其规定的定罪标准又比较严格,使多

7、数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难以达到其规定的定罪标准,所以真正受到刑事处罚的并。孙明主编.如何认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刑法知识问答【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70.171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不多。此类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虽然没有彻底毁坏林地,但它的危害性是不能低估的。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就应以犯罪论处,而不应以“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否则,林地就能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刑法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叫。由此可见,笔者认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这句话在《刑法》第342条之中完全是多余的,应予

8、以修改,以利于加大对非法占用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应将非法占用林地罪列罪名,不应涵盖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之中。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本调查报告立足基层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对沾河林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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