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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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康保險法解釋彙編中央健康保險局編印出版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出版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全民健康保險法解釋彙編目錄全民健康保險法..................................................1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8第三章保險財務..........................................74第四章保險給付

2、........................................102第五章醫療費用支付................................137第六章保險醫事服務機構........................151第七章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174第八章罰則...............................................176第九章附則.........................................

3、......180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189索引.........................................................23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章總則全民健康保險法中華民國83年8月9日總統華總Ϊ義字第4705號令公布中華民國83年10月3日總統華總Ϊ義字第5865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並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88年7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62120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4、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並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至第八十七條之三條文中華民國90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14910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42270號令公布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之二條文;並增

5、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397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八十七條之四、八十七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第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之二、第八十七條之三條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71號令公布修正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1全民健康保險法解釋彙編第二條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

6、,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第三條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第四條為監理本保險業務,並提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前項委員會,由有關機關、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等代表及專家組成之;其組織規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五條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前項委員會,由主管機關代表、法學、醫藥及保險專家組成之;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7、發布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2第一章總則有關健保訴願之答辯機關疑義中華民國84年9月20日衛署健保字第84051965號主旨:所請釋示貴會審議全民健保爭議事項審議結果之審定書定位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84年8月17日健爭審祕字第00055號函。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原意,貴會之審議乃為全民健保爭議事項提起訴願所須踐行之前置程序,而所作成之審定書,其效力與行政處分相同。三、貴會之審定若援用於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而審定駁回;爾後提起之訴願,即

8、以原處分機關(保險人)為答辯機關。但若原處分違法或不當,經審定變更原處分者,爾後提起之訴願,即以貴會為答辯機關。「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及相關疑義中華民國85年3月14日衛署健保字第85012960號函主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與「全民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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