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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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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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引言随着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基本法律原则已逐步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起来,各种相关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制度创新也屡见不鲜。但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转型期间,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出年年增加、年年上升的严峻态势,与刑事案件本身不断增加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司法系统人力、物力、财力的有限性。我国目前司法机关的经费、人员素质还无法达到对于每个刑事案件都用尽侦查手段的标准,一些刑事案件的证据会由于种种原因在质量上达不到刑事起诉的标准,如何应对刑事案件高发这一现实情况下的公诉工作,就需要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上下功夫,把好刑事案件在起诉环节的质量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

2、从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程序设计上看,比较适应处理这些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的刑事案件,但此项制度的功能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被完全的使用,如何有效的行使存疑不起诉权力,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作用,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概述(一)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含义公诉是国家追诉犯罪的一种法律程序,公诉制度包括起诉和不起诉。刑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一种行为方式,从理论角度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两种起诉原则,是刑事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理论界的通说是对我国刑事不起诉进行三分法,即第142条第1款为法定不起诉,

3、第142条第2款为酌定不起诉,第140条第4款为存疑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对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作出了如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l、存疑不起诉制度运行的前提条件(】)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这一程序《刑诉法》第140条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客观上允许了一些没达到起诉证据标准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补充侦查,让侦查部门再作一次努力。立法确认了“补充侦查”是有法律价值的。当然在执法中,公诉机关应当尽力避免退查的负面作用①。(2)起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4、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做出了如下规定:“具有下例情形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构成了犯罪,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是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第一、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第二、犯罪构成要件缺少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第三、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被合理排除的;第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2003年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25条将上述情形都规定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3)主观要件是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5、。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二:塞里堡墅j:塑塑型堡塑堕根据《刑诉法》第14l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检察院认为”。这说明两点:其一,这种证据要求是诉讼进行中基于起诉时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所作的阶段性要求,与判决时总结全案提供的证据要求是有区别的。其二,法律在对事实证据本身的要求前面加上了“人民检察院认为’’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限制词,有别于刑诉法第162条关于有罪判决

6、的判决条件所作的不带主观色彩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官在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必须具有内心确信,也就是通过调查和审查证据,检察官相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如果检察官自己尚存疑虑,却要代表国家提出指控,这是缺乏职业道德,也是对法律和犯罪嫌疑人本人不负责任的表现。内心确信主要是从证据中产生。尤其是检察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智,在办案的整个过程和诉讼互动行为中,亲身感受,从而达到“内心确信”,这是起诉的必要条件,无此条件不应起诉。2、存疑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效力(1)终止了刑事诉讼程序它是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的不予追究的处分决定。它结束

7、了被不起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身份——犯罪嫌疑人。(2)推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也仅仅是嫌疑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有关犯罪的全部证据。若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3、存疑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1)公开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释放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刑诉法》第143条:“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向社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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