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担保法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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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和担保法  夫妻共有财产: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

2、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

3、助费。  知识点可带知识面: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有关共有关系的知识面:  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

5、、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

6、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a.家庭成员关系;  b.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③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

7、.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

8、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知识点可带知识面:优先购买权  (一)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②如其他共有人为2人以上,且都想购买,则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⑵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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