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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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2009-1-15    来源:深劳社规[2009]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

2、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

3、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

4、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企业生产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可由就业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六)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拟招

6、调人员、第十一条第(六)项以及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三)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

7、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四)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五)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八)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

8、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十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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