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考场法条速查指引——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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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题考场法条速查指引——民法篇来源:@司考民商法段波第一部分十大考点与法规对照速查一、如考不动产登记或者善意取得或者机动车的物权变动,请迅速翻到《物权法解释一》二、如考租赁合同,请迅速翻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三、如考商品房买卖,请迅速翻到《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四、如考机动车侵权及责任险,请迅速翻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五、如考代位权、撤销权,请迅速翻到《合同法解释一》六、如考风险负担、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请迅速翻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七、如考保证,请迅速翻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保证部分”八、如考借款,请迅

2、速翻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九、如考一物数卖,请迅速翻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十、如考网络侵权,请迅速翻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20条必背的条文1.民法总则143条(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民法总则171条(无权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

3、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3.物权法15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4、,不影响合同效力。4.物权法24条(机动车的物权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物权法34条与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6.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

5、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7.《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

6、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物权法176条(混合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9.物权法190条(抵押与租赁)订立

7、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0.物权法191条(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1.担保法25、26条(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

8、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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