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后未上班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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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停工留薪期”后未上班,企业是否支付工资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日期:2009-11-25  一、专题界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那么,在遇到职工“停工留薪期”之后仍不上班甚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本专题所讲述的内容就是在“停工留薪期”过后所可能涉及的职工工资支付和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二、名词解释  1、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2、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

3、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案例分析  【案例】黄某于2002年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2006年12月4日,黄某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2007年1月7日认定为工伤;2008年1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评定结论,并确定黄某工伤医疗终结期为2007年9月4日;2008年2月1日,因黄某申请复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相同评定结论。自工伤之日至2008年

4、2月26日期间,黄某既没有医疗机构康复疗伤证明,也未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一直未上班。2007年9月5日至12月31日,公司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黄某原工资福利待遇。2008年2月27日,黄某复岗上班,次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黄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时,公以黄某“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内待遇”为由,扣除已支付的2007年9月5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黄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9月5日至2008年2月26日原工资

5、福利待遇。本案在处理中,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黄某在2007年9月4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后未上班,公司无须支付工资。  [意见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黄某虽在“医疗终结期满”后未上班,但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原待遇至2008年1月9日。  [意见三]黄某因工伤享受的“停工留

6、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为限。黄某在“医疗终结期满”后未上班,公司应当按照病假工资待遇给予支付。  【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工伤“医疗期终结”后未上班,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工资。理由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是有关工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法定权利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法定义务期间的原则性或一般性规定。劳动能力鉴

7、定委员会已确认黄某“停工留薪期”或“医疗终结期”为2007年9月4日,据此,自2007年9月5日起,黄某已不在“停工留薪期内”,显然不能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公司也没有按月支付的义务。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该款是有关“停工留薪期限”以及与“停工留薪期限

8、”相关的规定。主要包含:(1)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该款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一般期限“不超过12个月”和特殊期限“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实践中,对于工伤职工在前述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又是如何享受“原待遇”和“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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