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制衡_违规行为与外部监管__来自2004_2005年上市公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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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开经济研究2007年第6期NANKAIECONOMICSTUDIESNo.62008大股东制衡、违规行为与外部监管——来自2004-2005年上市公司的证据∗唐跃军摘要:被查处的违规行为并不等同于公司实际的违规行为,为此本文从公司治理角度所作的研究表明,基于不同的治理战略,在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外部市场监管乏力的情况下,具有绝对信息优势的第一大股东集中持股(基本为非流通股)并非有利于约束,而是有利于掩盖上市公司日趋频繁的违法违规行为;此时,其他大股东通过外部治理机制进行制衡时所面临的成本更低而成

2、功的概率更大,因此其治理战略很可能是选择不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实施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而是更多地求助于外部治理机制,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与外部监管者合作,降低信息不对称性,配合监管部门查处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提高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关键词:大股东制衡;治理战略;信息不对称;违规行为;外部监管一、引言目前,虽然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日益关注,但是相关研究工作却刚刚展开(何基报,2002;陈作华,2004;伍利娜、高强,2002;陈国进等,2005a;祝红梅,2003;史永东、蒋贤锋,2004;史永东、蒋

3、贤锋,2005;陈国进等,2005b;ZhangandMang,2005;李小奕,2005)。虽然部分学者(如陈国进等,2005b;ZhangandMang,2005等)已经注意到了中国股市特殊的监管与治理环境,特别是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但他们的研究是初步的,仅仅局限于考察上市公司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未能较为全面和深入地考虑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监督制衡机制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史永东、蒋贤锋(2005),陈国进等(2005b),Zhangan

4、dMang(2005)都把监管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等同于上市公司实际的违规行为,这意味着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假定:市场监管部门有能力发现并处罚上市公司所有的违规行﹡唐跃军,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邮编:200433),E-mail:yjtang@fudan.edu.cn。本文得到复旦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复旦大学文科科研推进计划金苗项目(07JM005)、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资助;感谢匿名审稿人意见,文责自负。106南开经济研究2007年第6期NANKAIECONOMICSTUDIESNo.6

5、2008①为。然而,这显然是没有现实基础的。可以说,上述研究者似乎误入歧途,混淆了研究对象,从而导致结论和现实的冲突。实际上,国外研究者一直致力于研究公司舞弊违规行为的相关方面,特别是如何准确预测舞弊违规行为。不过,大部分研究者主要倚重于财务状况分析,而把公司治理因素纳入到研究中或者从公司治理角度进行研究,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趋势(Albrecht,WernzandWilliams,1995;Beasley,1996,1998;BellandCarcello,2000)。在此,为了加深对中国上市公司违

6、规行为的了解和认识,强化上市公司的监管,保证证券市场繁荣和发展,有必要充分考虑中国市场特殊的监管与治理环境,故本文在Albrecht,WernzandWilliams(1995),Beasley(1996,1998),BellandCarcello(2000),陈国进等(2005b),ZhangandMang(2005)等研究的基础②上,进一步研究了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大股东制衡机制对上市公司违③规行为的影响,揭示了大股东不同的治理战略。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1.大股东制衡与外部监管当存在

7、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机制时,其他大股东(第二至第五大股东)的治理战略往往是依赖于外部监管的作用,而不选择通过内部治理机制进行制衡,以此降低参与制衡的成本(唐跃军等,2006)。注意到这一点,提出如下假定。基本假定1:其他大股东进行制衡的收益恒定,设为Y。基本假定2:其他大股东通过内部治理机制进行制衡的成本为CI,制衡成功的概率为PI。基本假定3:其他大股东依赖于外部监管进行制衡的成本为CE,制衡成功的概率为PE。于是有:其他大股东通过内部治理机制进行制衡的收益为YI=YPI-CI;其他大股东通过外部

8、治理机制进行制衡的收益为YE=YPE-CE。注意到,一方面,转轨经济国家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通过内部治理机制进行制衡往往难以奏效且制衡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虽然目前中国股市场外部监管机制的效力有限,但是相对强势、具备一定权威的外部监管者的介入,将有望威慑并抑制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与剥夺。这意味着:CI>CE,而且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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