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公有制下的土地混合所有制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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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公有制下的土地混合所有制新论巫继学[河南社科院研究员,河南大学教授,个人独立学术网站:www.wayee.com,www.economics.com.cn;通讯地址:450002郑州市文化路50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联系电话:13007511055Email:wujixue@163.com]内容提要 本文在区分“国土所有制”与“经济所有制”基础上,提出一种新土地所有制改革思路:即在农村重建个人所有制基础上,依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当事人的意愿建立经济上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新”,在于农民第一次在生产资料意义上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而第一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劳动

2、者。关键词 国土所有制 经济所有制 新土地制度 自主劳动者 混合所有制中国农业改革发展到今天,土地所有制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焦点。所谓“三农”问题,说到底,终究绕不开地权这个核心。近期,一股又一股的土地私有化风潮不断袭来,气势汹涌,话语强劲,大有势在必行之架势。作者认为,土地私有制于中国,不合国情,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迹背道而驰。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观点出发,阐述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看法,即建立国土公有制下的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土地的“国土所有制”与“经济所有制”我并不是在一般意义上提出反对土地私有制的,因为土地所有制事实上有终极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严格

3、区别。我反对的是终极所有权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而且须予申明,在本文中我们是在经济意义上即将土地仅仅作为生产资料来占有意义上讨论土地所有制的。其实,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在土地最终国家所有制或者土地全民所有制基础之上实现的。为了说明问题,这里我提出一个新概念,叫土地的“国土所有制”,用以区分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所谓国土所有制,是指对土地从一个民族国家对领土的占有意义上的所有制制度。所谓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是指在经济生活中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占有的所有制制度。任何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制,最终都是由土地的国土所有制决定的。10经济学家们大凡都忽视了,土地不同于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

4、的任何生产资料,它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土地的存在离不开地球的载体与地理位置,就是说它是不可移动的,万世固存的,并与地球生命共存亡。其二,这一特点决定,土地的存在与国家领土不可分,虽然不能说凡领土就是土地,但凡土地必然是领土。土地及其共生的矿山、河流、海洋、森林等等不可位移的可再生资源,产生了一个终极的最后所有权问题,即国土所有权。在实现上,它才可能与其它任何资源一样,在经济活动中被利用,在市场经济中被交换,其所有权被让渡。就是说,在经济社会中,土地获得经济所有权特征。正是由于土地的上述两个基本特征决定,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无论如何变化,其终控权依然在原本的经纬线上,依然掌握在这块土

5、地所依的政体上。没有人能拿走,没有人能改变它本来的地理位置。所以,土地所有制在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一概地都是默认土地国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二级所有制、派生所有制。国土所有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制,它决定其经济所有制。换句话说,所谓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实质上都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制。经典作家的论述给予了我们更坚实的佐证。在西方的历史上,如果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所有权证书,在行政权力的范围内当这个证书已经变得多余或成为威胁因素时,国家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寻找各种理由轻易地把这个证书废除。“小农──仅仅是名义上的私有者,然而也是最危险的,因为他们直到现在还以为自己是实际上的私有者。

6、在英国,凭议会的一道法令,在两个星期里就可能使土地变为公共财产。在法国,这却要通过土地所有者负债累累和担负重税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卷第649页。如果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是包括自己在内的什么所谓集体所有制,这个所有制可能是一个十足的冒牌货,国家始终掌握着任意动用土地变更和土地买卖的垄断权力,这样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在国家手里而不是在那个所谓的什么被愚弄的集体那里。“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

7、,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卷第84页。而在东方,在亚洲,在中国,前资本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制度是古老的土地国有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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