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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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贸易绪论一判定贸易“国际性”的标准在判定一笔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时,通常从三个方面判断:1)主体,即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2)客体,即货物是否由一国运往另一国;3)法律关系,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国家,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同的国籍按照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约法》,合同当事人如果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而且符合货物由一国运往另一国、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国家、货物交付第三国三个情况之一,即可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1980年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判断贸易的国际

2、性。即如果合同当事双方的营业地不同(属于不同国家),则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如果当事人有多处营业地,则公约规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后再判定其国际性的问题。二我国在1986年加入《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两项重要保留(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证明方面不受任何其它条件限制,各国可以通过包括认证在内的各种方法证明,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成立。我国提出,出于买卖关系复杂性以及解决纠纷的便利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宜。(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3、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处于不同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其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此条款表示完全同意。《公约》还规定,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一方所在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另一方不是,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法律,则该公约同样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保留,认为此规定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制了缔约国有关国内法的使用并容易使《公约》的使用产生不确定性。三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当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

4、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一凭实物表示品质方法中的凭样品买卖(一)样品样品指的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可分为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参考样品是卖方用以宣传、介绍和推销商品的,其作用仅仅是使对方对商品的品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参考样品不作为交货品质的最终依据。标准样品又称为成交样品,是买卖双方成交货物的最终品质依据。(二)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

5、指的是将样品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应注意,此处的“样品”应为“标准样品”而非“参考样品”。具体而言,凭样品买卖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凭对等样品买卖三种形式。1)凭卖方样品买卖即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在此方法下,由卖方提供样品,卖方交付的货物也必须与样品相符合。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如下问题。1.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2.卖方在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少量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留样),以备日后核对使用。必要的时候,可做成封样(由第三方或公证机构从一批货物中抽样,对样品采取铅封、火烫等方式加封,由第三方或公证机构备存一

6、份,其余供交易当事人使用),作为日后双方验证交货品质的依据,也可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3.避免参考样品与标准样品的混淆2)凭买方样品买卖即以买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在此方法下,由买方提供样品,而后卖方交付的货物也必须与样品相符合。在此过程中卖方应注意第三者权利的问题,应在合同中订明对来样加工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问题腹部责任,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3)凭对等样品买卖即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供的样品后,依据该样品复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产品作为样品交给买方确认;如果买方对回样确认,该回样就成为买

7、卖双方交货的品质依据。相当于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问题,使用较广。应注意的是,对于货、样难以一致的商品,一般不适用于凭样品买卖的方法。如果使用该方法,应力争在合同中订立弹性品质条款。二品质条款中的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指的是国际上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理解的差异,或者买卖双方需要改变公差范围,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公差条款。卖方如果在品质机动幅度或者品质公差允许范围内交货,一般在价格方面按照合同计价。但有时进出口合同中也规定品质增减价条款,即按照交货时的品质

8、状况调整价格。三合同数量条款中的约量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或者“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单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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