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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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音乐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师)考核是教学管理中检验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培养优良的教风、学风的重要环节。本办法对考核的命题、组织实施以及阅卷等环节提出如下具体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指导性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二条考核形式为试题、论文、作品、表演等,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第三条课程成绩一律为百分制,一般由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成绩组成。平时考查成绩可以是课堂提问、作业、单元测验等环节的成绩。各部分所占比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情况确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70%左右。专业主课80分(含)以上为及

2、格,其他课程60分(含)以上为及格。第四条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等环节的考核参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和《中国音乐学院实践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第二章命题第五条考核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充分体现教学目的,全面反映教学大纲的广度与深度;要做到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第六条试题不能有基本科学性错误,题目的表述要准确、严密;试题内容应覆盖教学大纲所要求的主要知识点;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台阶,以拉开学生成绩差距,但不出偏题、怪题,不出平时测验或复习时的原题。第七条题量适

3、中,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考试时间掌握在90—120分钟;专业课考核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第八条使用统一教材,教学内容、目的相同,分班讲授的课程,在同一种考试形式下应使用统一试题。第九条每门课程均同时命两套以上试题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须题型相同,题量、难度相当,尽量避免重复。13第十条命题教师应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规范试题格式,在考试前三周将试题提交教研室和系(部)负责人分别审核批准,对不合格的试题,教研室和系(部)负责人应提出意见,由命题人按要求修改或重新命题,但不得延误试卷提交时间。第三章试卷管理第十一条系(部)教学秘书在考试前

4、两周将审核过的试题交教务处。各门课程的试题均须经教务处审查后统一安排印制,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印制。对于未及时交试卷而导致试卷印制和考试延期者,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考试管理人员协同制卷人员印制试卷,任课教师校对确认无误后,按考场分装保管。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半小时领取试卷。第十三条试卷在传送、印制、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接触试卷的考试管理、印刷、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情节追究教学事故的责任。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各考场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试卷,核查无误后交回教务处。第十五条阅卷教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阅毕的试卷以及成绩单、

5、试卷分析表等相应材料交回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成绩登记和试卷的保管工作。第四章考试组织与实施第十六条期末考试必须在每学期最后二至三周内进行,如确需提前进行考试的课程由所在系(部)提前两周提交申请,交教务处审核批准,方能进行。未按照此规定执行者,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包括课程、时间、地点、人数、监考教师等,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十八条考试前,教务处与任课教师需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一门课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第十九条13表演或口试形式考核的课程需有打分依据。表演专业主课考试原则上

6、要有音响、音像资料留存;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主课考试由各专业教研室确定,一般按照论文或者作品形式进行,各系须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第五章监考与巡考第二十条期末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到场,除任课教师外每个考场原则上设两名监考人员,任课教师与监考人员同样履行监考职责。第二十一条监考职责如下:1.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10分钟到场,检查考场情况,维护考前秩序,监督考生在考前将有关考试的材料和通讯工具上交;2.考前宣读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考试铃响后,分发本门课程的试卷;3.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对考生名单进行核实,杜绝替考现象;不得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

7、、擅自离开岗位,不回答或暗示学生除了卷面印刷不清以外的任何问题;4.监考中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要及时上报;5.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第二十二条院领导、系(部)和教务处负责人组成考试领导小组,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巡查。第六章阅卷与复核第二十三条阅卷人以参考答案为依据,公正、客观的阅卷,以教师的职业态度,严格杜绝错判和感情分,评卷标准必须前后一致。第二十四条试卷批改统一用红笔。采用加分的方式判卷,答对的打“√”,给全部分数;错的打“╳”,给零分;部分对的打半对即“√上加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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