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查封到期未及时续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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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财产查封到期未及时续封问题浅析民事执行是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兑现,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查封(广义,含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性措施)是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执行措施,现行法律对财产查封亦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到期后即自动解封,而法院在查封到期时,由于诸多原因不能及时续封,致使被执行人在财产自动解封的间隙趁机转移或处置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和司法公信。基于此,木文就执行财产查封到期未及时续封问题作一浅显分析,以期完善执行查封制度。一、续封措施的涵义和制度现状(一)执行程序中查封、续封的法律概念查封,是指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用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固

2、定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牛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尽可能的得到清偿。续行查封简称续封,是指法院考虑到具体案情,如执行案件的复杂性和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漫长等客观因素,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重新做出限制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续封制度有三个明显法律特征:1、续封前必须己存在一个合法的查封措施,续封是在前查封行为的基础上进行;2、续封是同一个法院针对同一个案件连续实施的行为,针对同一标的,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之间不存在续封问题;3、续封是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实施的,原查封期限届满后实施只能是再查封。(二)续封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现状针对实践中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后怠于执行,以

3、致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和充分发挥财产效用,造成了社会财富浪费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请执行人中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

4、押、冻结的财产己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宣告了不动产查封无期限己成历史,对于规范执行秩序,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增强市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司法解释对于续封的启动、方式、期限等均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因续封引发的微观问题却层出不穷,尤其是续封不及时现象使得原查封财产极易流失,原本有保障的裁判极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有效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一些当事人因此最终走上涉执信访之路。二、续封制度运行的实务困境(-)续封措施启动主体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续封措施操作阻滞的症结集中聚焦在启动主体的理解分歧上

5、,目前存在“依中请”和“依职权”两种理念。“依中请”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续封以中请人的中请为启动要件,法院可告知中请人及时中请续封,而不能主动运用强制执行权续封。“依职权”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续封不以中请人的中请为启动要件,法院可主动、独立行使续封权,根据案件需要自行釆取续封措施。两种续封启动模式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精神,“依中请”体现了私权利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相关权利,“依职权”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和救济,有利于法律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查封规定》遵循了续封“依中请”启动的基木原则,如未及时续封则初始查封效力自动消失,所以应告知当

6、事人及时续封,如权利人中请续封但法院没有依法办理则要承担责任。当然,执行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法律亦未绝对禁止法院主动续封的实务模式,查封期限将至,如遇有中请人在外地、牛病、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及时提出续封中请之紧急情形,或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为有必要主动续封,也可依职权启动续封,但事后应由中请人补充相关手续。因此,笔者认为:执行活动中的续封,应以“依中请”为原则,以“依职权”为补充,“依职权”进行的续封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要严格把关并履行有关的审批手续。(二)查封到期未及时续封的现实原因执行实践中,存在大量执行财产(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账户、股权等)被法院予以查封,到期未

7、及时续封的案件,由于牛存性财产的执行豁免制度、车辆档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基木账户暂无大额存款、查封标的发牛异议,执行条件未成就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法院短期内无法对查封财产处置变现,在依法终结木次执行程序后,大量被查封财产超过法定查封期限而自动解封,结果被执行人趁机转移财产,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主要缘于以下几方面因素:1、案件执行周期较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接受执行期限的制约,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实践中疑难复杂的案件,一旦启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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