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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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中顾案源中心http://www.9ask.cn/entrust/上中顾有案件打官司找律师就上中顾案源中心找律师发布委托http://www.9ask.cn/usersite/Wt1/Wtadd.asp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案件委托邮箱bianji01@9ask.comB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B公司  被告:张某  一、案情  1982年9月,张某到B公司处工作,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1993年年初,B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回家待岗。此后,B公司曾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张某按B公司要求回到单位工作。同年3月,B公司再次通知张某回家待岗

2、,此后B公司未支付张某工资。档案关系至今仍在B公司处,B公司多年来未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缴纳了1997年9月至199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其中包括企业缴纳部分。1999年11月至今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被告于2003年4月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原告B公司诉称,被告张某原系我单位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3年3月被告张某离开工作岗位,此后我单位再没有支付其工资。我单位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自1993年起便已不存在。被告对我单位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请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我单位帮助被告补缴保险并不代表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3、。综上所述,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支付被告最低生活费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来源:中顾案源中心http://www.9ask.cn/entrust/上中顾有案件打官司找律师就上中顾案源中心找律师发布委托http://www.9ask.cn/usersite/Wt1/Wtadd.asp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案件委托邮箱bianji01@9ask.com  被告张某辩称,1982年9月,我到原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3年3月,我所在部门领导安排我回家待岗。此后,我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安排工作,领导以无岗位为由拒绝安排。待岗期间,原

4、告未支付我生活费。2003年3月,我再次找到原告处要求安排工作,原告处负责人告知我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同年4月,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现我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仍然存续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我2003年2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基本生活费,为我补缴1999年1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三项社会保险金。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依法建立,亦应依法解除。被告待岗期间,原告未做出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故应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5、,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应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并支付最低生活费,但对于已超过申诉时效部分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B公司支付被告张某二OO三年二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B公司为被告张某补缴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以当地社保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三、驳回原告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顾案源中心http://www.9ask.cn/entrust/上中顾有

6、案件打官司找律师就上中顾案源中心找律师发布委托http://www.9ask.cn/usersite/Wt1/Wtadd.asp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案件委托邮箱bianji01@9ask.com  判决后,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B公司与张某自1993年3月便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也没有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仅根据张某档案在B公司处便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帮助张某上保险的行为并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错误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其法律依据必然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

7、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不应负担张某的任何生活保障费用和保险费。张某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建立,同样,也要依法解除。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并无劳动关系自生自灭的规定。张某虽然多年来未给B公司提供劳动,但B公司对此一直未作处理,B公司对此负有一定过错。现张某的档案关系仍然在B公司,且B公司在1997年9月至1999年1月期间仍以张某是本单位职工的名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尽管该相关费用是由张某个人负担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张某与B公司之间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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