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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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1)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2)外国(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2、地区)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属于某国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证明,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原件1份)。外国(地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应按上款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件1份),但已由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香港、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可提交其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外国(地区)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3、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4、)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

5、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7、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

6、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9、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原件1份)。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10、资信证明(原件1份)。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需提交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11、全体

7、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原件1份)。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1份)。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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