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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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范围和条件,以及确立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意义;刑事诉讼职能的分类,各职能的概念、承担的主体及各职能的作用等。 本节知识点:3.2.1刑事诉讼主体3.2.2刑事诉讼职能3.2.3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承担【阅读案例】陈某故意伤害案    某年3月下午,陈某驾一小货车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恰遇胡某驾一摩托车同向行驶。陈述驾车追上胡某,然后减速贴着胡的摩托车行使。当行使到某一路段时,陈某突然向右偏驶,导致胡某的摩托车前轮撞到小货车厢尾部倾倒,胡某右臂粉碎性骨折。陈某从车镜中看到胡某倒地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某区人

2、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胡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二人系邻居,关系一直不甚和睦,事发前两天刚发生过口角,此次陈某路遇胡某产生伤害念头,并导致胡某重伤。因此,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胡某经济损失。[问题]  被害人胡某是否有权提起上诉?如何认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评析]  被害人胡某无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胡某的上诉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权主体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

3、的有关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只有被告方才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其请求后5日内决定并答复。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因公诉和自诉而有所差别。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具有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有独立的上诉权,对案件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既不是每个公诉案件的必备成员,也不是公诉案件控诉职能的承担者,不具备刑事诉讼主体的条件10,不是诉讼主体,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从发展趋势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作为证人对待,而不是被告人除公诉机关之外的另一强劲对手。3.2.1刑事诉

4、讼主体一、刑事诉讼主体    对于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承担一定基本诉讼职能,并对诉讼进行起重要影响作用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具体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另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指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的、并且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公安机关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二、刑事诉讼主体的条件大陆诉讼法理论认为,诉讼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诉讼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一方;二是相互之间

5、存在持续的诉讼关系,据此,诉讼主体专指法院以及控、辩双方当事人。司法警察、书记员、辩护人等虽然参与诉讼,但他们不是刑事诉讼的成立所必不可少的,相互之间也不存在持续的法律关系,因而不是诉讼主体。这种理论显然是以对刑事诉讼作狭义的理解以及刑事程序的"审判中心主义"为前提的。中国解放前和现在台湾的诉讼法学者均接受了上述诉讼主体理论,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50年代前期,在苏联刑事诉讼著作的影响下,国内诉讼法学也曾普遍采用诉讼主体论,后来随整个法学理论而被基本否定。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仍有学者明确反对用诉讼主体理论解释中国的刑事诉讼。现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诉讼主体论已经基本认同,但关于刑事诉

6、讼主体的范围,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承担一定基本诉讼职能,并对诉讼进行起重要影响作用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根据这种意见,刑事诉讼主体同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与诉讼结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三是能够决定刑事诉讼的进程。据此认为,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控诉职能的执行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

7、诉人;辩护职能的承担者--被告人;审判职能的承担者--法院。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指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少的、并且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公安机关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且法院作为诉讼主体也不是基于它们与诉讼结局有什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10第一,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后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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