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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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气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理地点: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气象局窗口)承办部门: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含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时间)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含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时间)服务电话:51156096109327监督投诉电话:6102652申请人工影响天气单位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书面申请②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资质申请表③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④技术人员简表以及技术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⑤技术装

2、备清单⑥各项制度目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接收凭证。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条件不符合,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电话:0971-6109327,监督电话:0971-6102652)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根据需要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气象局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做

3、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优化流程:5个工作日102、外国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气象活动的审批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理地点: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气象局窗口)承办部门: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勘察时间及报中国气象局核准时间)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勘察时间及报中国气象局核准时间)服务电话:51156096184137监督投诉电话:6145539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提前3

4、个月向青海省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正式文件);②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③人员状况,包括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的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④所使用的气象装备清单、设备使用许可证;⑤若建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则需要按中国气象局《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符合有关要求。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电话:0971-6184137,监督电话:0971-6145539)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省气象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勘察期间时间)形成初审意见(是否进行现场勘察可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核查后,报中国气象局审

5、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不同意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自接到中国气象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涉外气象活动所在的市(州)气象局。103、气象台站迁建审批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理地点: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气象局窗口)承办部门: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新、旧站址勘察,核查时间及报中

6、国气象局核准时间)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新、旧站址勘察,核查时间及报中国气象局核准时间)服务电话:51156096184137监督投诉电话:6145539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其它台站,应当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正式文件);②新、旧站址勘察报告书,包括观测资料影响报告、环境破坏程度和探测环境保护历史沿革相关材料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对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拟迁站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承诺文件或已办理的国

7、有土地使用证及新的站址四围16个方位的照片等;③当地政府现行城市建设规划图。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进行初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接收(受理)凭证。不予以受理的,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电话:0971-6184137,监督电话:0971-6145539)管理人员会同市(州)、县气象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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