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须知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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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须知根据《张家港市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供应管理办法》(张政发[2007]158)精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可享受面积处理原则和操作程序分别为:一、购房条件在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指杨舍规划控制区,下同)城镇居民户口或者是在退役后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的驻本市现役军人。2、申请人家庭属低收入家庭。即: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2~3倍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于当年一季度公布。无法核实其收入来源的,其家庭财产在50万元以下。未婚、离婚不带子女或者丧偶无子女家庭,其家庭年收入低于上

2、述标准的50%。3、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即未婚、离异或丧偶家庭在本市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其他家庭在本市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的核定范围:①通过自建、购买、继承、析产、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住房;②获得实物或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住房;③已转移未满5年的住房。4、已婚、离异带子女、丧偶有子女家庭,申请人年龄达25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达28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①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退休后或达退休年龄后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②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或者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或者市区以外拥有商品房,分户计

3、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③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或者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其户口不在市区,且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④申请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且离异不满2年的。二、购房可享受面积处理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面积控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的购房控制标准面积按37.5平方米计算:①未婚、离异、丧偶的;②配偶户口不在本市的(含非驻本市现役军人);③配偶在退休后或达退休年龄后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2、其他家庭可享受的购房控制标准面积按

4、75平方米计算。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享受面积时,可享受面积按实际购房面积确定。已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的家庭应扣除已享受面积部分。三、购房操作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受理采取集中时间受理方式,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申请人可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或者在张家港房产信息网(http://www.zjgfc.gov.cn)下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2、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分别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出具上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核实其填表内容及收入情况。3、申请人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5、》及相关附件提交市房产管理局。4、市房产管理局对购房申请人提交的表格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5、市房产管理、劳动社保、地税、民政和监察等部门对经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合格的购房申请进行集中会审。6、会审合格的申请明细在《张家港日报》和张家港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购房申请资格。咨询电话: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处58682393二〇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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